砍伐一株名木或古树最高可罚款40万元、个人认养古树名木享有一定期限署名权、古树名木5米内禁修建筑物、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7月30日,经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保护古树名木作出详细规定,将对海南古树名木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据悉,《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规定》明确,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规定》中要求,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规定》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剥损树皮、动土伤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以及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规定》还明确,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若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要提出申请。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规定》对砍伐、移植、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其中,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将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砍伐名木或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剥损树皮、掘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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