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父母时常外出反映问题,家里的房子已破烂不堪。
嫌疑人爷爷说起此案仍不住地叹息。
7年前,15岁少年被控杀害9岁女童 其后7年,他两次被判无期徒刑,均被省高院驳回
阅读提示 | 2007年7月14日,淮阳县冯塘乡9岁女童小玲外出捉“爬猴”(蝉蛹)时丢失,次日,女孩尸体出现在村西北一处水塘中。在村民的指认下,同村村民、15岁男孩宋争光成为作案嫌疑人。淮阳警方称,在对宋争光进行过讯问和心理测试后,宋争光对杀害小玲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年7月28日,宋争光因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被逮捕。
在随后的庭审中,面对指控,宋争光及其辩护人称,他没有杀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一审法院(周口市中院)以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宋争光无期徒刑,省高级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并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被省高院再次以同样理由驳回。
今年4月28日,经公诉部门申请,周口市中院最终裁定撤销此案。案子虽被撤销,而涉案嫌疑人宋争光直至目前仍在淮阳县看守所羁押,5月5日,宋争光在看守所度过了他的22岁生日,而此时他已经在看守所被关押了7个年头。涉案双方当事人家属,一方在为儿子未被释放奔波,另一方则在为女儿的遭遇到处讨说法……
回顾
涉嫌杀人,15岁的他成了作案嫌疑人
2007年7月14日下午,淮阳县冯塘乡罗庄村。至这一天,大雨连下了近一个月,村边树上出现很多“爬猴”。“爬猴”可当药材,也可食用,因为有人收购,村里很多人趁雨小时到村边树林捉“爬猴”。
当时正值暑假,上小学3年级的9岁小玲闲着没事,跟着母亲和哥哥到村西北的树林内抓“爬猴”。随后,母亲带着小玲的哥哥回了家。晚饭后,小玲仍未回家,小玲妈妈发动村民寻找。直到当晚12点仍没找到,遂报警。
次日一早,村民陈某到地里看其棉花受损情况时,在棉花地东头的树林内,发现了一只红色塑料鞋。经小玲家人确认,正是小玲的凉鞋。随后,经寻找、打捞,村民们找到了小玲的尸体。
经法医检测,小玲面部等身体多部位出现淤血肿胀及擦伤,会阴部有淤血、水肿和撕裂伤。警方认定:小玲系被他人扼颈致昏后,移入水中,溺水而亡。
确认小玲被杀后,警方开始走访村民。一名曾在现场附近捉过“爬猴”的女村民称,曾看到15岁的同村村民宋争光在事发的树林出现过。7月16日下午,宋争光被警方带到郸城县做心理测试。测试人员以小玲被害前后所穿雨衣的位置为目标问题进行测试。警方称:测试结果反映,被测人的回答是撒谎。
警方最终将宋争光定为重大作案嫌疑人。
波折
面对指控,被押的他称曾遭刑讯逼供
2007年7月17日,对宋争光进行了讯问。警方称:经讯问,宋争光对杀害小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次日,宋争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留。7月28日,宋争光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逮捕。羁押于淮阳看守所至今。
根据指控,2007年7月14日下午5时,宋争光见小玲一人在树林中捉“爬猴”,顿生歹意,遂将其掐昏猥亵,并将其移入西边水沟内,致其死亡。随后,宋争光将小玲所带物品藏匿后逃离现场。
面对指控,宋争光及其辩护人称,宋争光没有杀人,其供述是因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而违心作出。其间,宋争光的腿被打断。另外,宋争光作为未成年人,警方讯问时,没让监护人到场和签字,不应作合法证据。
宋争光的父亲宋现友也认为儿子不会杀人。结合儿子的腿伤, 宋现友认为办案人员对其儿子刑讯逼供。为此,他和老伴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警方后来指控其两人涉嫌寻衅滋事。2009年4月24日,淮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宋现友夫妇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判决
两次被判无期徒刑,均被省高院驳回
宋现友在关押期间,参加了宋争光案的旁听。2008年3月28日,周口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宋争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7月,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发回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
两年半后,宋现友夫妻刑满释放。而这时,宋争光已在看守所关押了4年。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周口市中院先后两次再审此案。直到2012年3月23日,周口市中院审理该案后仍认定宋争光构成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宋争光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6日,省高院再次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第二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今年3月,由于案件事实不清,公诉部门权衡再三,最终决定对宋争光一案撤销起诉。周口市中院认为,公诉部门对宋争光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一案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准许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的裁定,而至此宋争光在看守所已被关押7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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