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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定性没问题
“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定性没问题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时间:2013-08-02 10:53

  若说一个弱女的上访行为能够彻底改变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过于夸张了唐慧上访的作用。

  在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赢得她应有的胜利之后,某媒体最近对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的调查,让公众对这一事件的讨论又回到了原点。记者发现这桩引发国人极大注意、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一人有期15年的案件,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严重等情况。

  读完报道,确实感到唐慧“上访”给司法带来的巨大压力;但若说一个弱女的上访行为能够彻底改变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迫使司法机关将案件性质由“介绍、容留卖淫罪”,变更为“组织卖淫罪”,又变更为“强迫卖淫罪”,我认为过于夸张了唐慧上访的作用。

  媒体质疑的核心问题有两点,一是被害人乐乐从开始同被告人周军辉相识、当晚到周的出租屋与其看黄碟、发生性关系,到被其带到休闲中心接客,都没有强迫行为,甚至唐慧接乐乐回去,乐乐还不愿意;二是“强迫”行为只有乐乐的陈述。

  但我认为,即使记者调查的这些“瑕疵”都存在,也不足以改变案件的性质。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案发时乐乐只有11岁,没有性同意权,无论周军辉有没有强迫行为,都毫无疑问成立强奸罪;周将乐乐带到休闲中心,另外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应该没有问题;但休闲中心的老板等人的行为却不能定性为介绍、容留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因为该两罪的行为对象都必须是有性同意权的卖淫女,即使其没有强迫行为,让11岁的乐乐在那里接客3个月,也只能定强迫卖淫罪(该罪的对象可以是幼女)。

  至于前期侦查本来启动就难,没有唐慧以死相逼的上访,连立案都困难,故前期对乐乐陈述的笔录有“大事化小”的成分也不难理解。无论如何,不应无依据地指责唐慧这样一位母亲的维权之举。

  当然,一二审判决的定性没有问题,不等于其量刑也没有问题。此案是否存在量刑偏重的问题,这有待于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中查明。

  现在,乐乐案中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上访营救亲人之路,他们无疑从唐慧上访取得“成功”看到了希望。法律要求,法检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无论最高院是否核准乐乐案中被告人的死刑,我们都期待是一个公正司法的结果。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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