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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推动全民学法
李某某案推动全民学法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时间:2013-08-02 10:53

  7月30日上午,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微博]公布了“海淀法院依法驳回梦鸽关于公开审理李某某等涉嫌强奸一案的申请”的内容:“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海淀法院提交了署名为梦鸽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海淀法院认为,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故依法当场驳回了该申请并记录在案。”

  本周一,《环球时报》刊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张涛甫评论,题为《李某案已发酵成无解的舆论事件》。他说:“李某事件已经被社会情绪‘标签化’了,其象征意义可能要大于实际意义。”

  从2月17日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发至今,我看了几乎所有媒体有关本案的新闻报道,也上网看了一些网民的相关评论,并且自己也写了几篇评论,总体而言,我认为,本案已经成为一次全民学法的教育实践活动。

  比如说,法院此次当场依法驳回梦鸽的申请,不但让梦鸽本人学习了一次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法律、法规,也让所有关注本案的人进行了一次学习,知道了即使涉案当事人的母亲兼监护人有此申请,法院依法依规也予以驳回。今后如发生类似案件,全民就都知道法院对此会如何处理,或许就使一些当事人的监护人和律师不再提出公开审理的要求,即使作为监护人的表态和要求,也可以选择放弃。明知不可而为之,有时效果适得其反。

  我也从李某某案中学到了不少的法律知识。我在7月23日的今日快评中,表示对有些媒体报道本案为涉嫌强奸案,有些说涉嫌轮奸案,名称不统一,令人费解。马上有一位热心的律师告诉我,轮奸行为是强奸罪中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并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轮奸也定强奸罪,从重判处。这位律师顺便还给我讲解有关“强奸”认定的知识。过去,我只是知道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是强奸,律师则告诉我判断是否强奸有个“三不”原则,即不知、不能、不敢,假如是受害人被人下药或酒醉,就属于“不知”;假如被人绑架或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反抗,则属于“不能”;假如被人使用暴力(殴打)或威胁,则是“不敢”。他讲的“三不”我听明白了,在此转述仍然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不知是否表达得十分清楚。这就是“术业有专攻”,法律人士与非法律人士的区别。一个人要活到老,学到老,只要不拒绝学习,承认自己在很多方面知识欠缺,又肯于向有专业知识的人学习,就会有所进步。

  一直关注本案还让我有一个发现,李家法律顾问兰和与李家的律师对本案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比如,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律师陈枢、王冉受李某某监护人的委托发表声明,开篇即说:“本所谓强奸案从今年二月下旬到现在,已经历时四个多月了,其间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补充侦查,虽然即使此案成立的话,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前天(本周二),兰和在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人指责他作秀时说:“这么严肃的重大刑事案件,这么严肃的一个刑事案件,谁想作秀?……”仅仅20天的时间,此案就从“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上升到“这么严肃的重大刑事案件”,这是怎么一回事?也是学习后认识提高的结果吗?看来,律师也要不断地学习。还有那位公开声称“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也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认识,这里不再赘述。

  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前提是学法、懂法、知法。而学法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生动的活的案例。李某某案极大地推动了全民学法,实际意义很大。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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