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3日消息(记者光明 通讯员江永华)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不低于5%,不高于12%的相同比例缴存。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作为评价单位信用的一项指标。
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缴存覆盖率已达到85.26%,但从全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水平来看,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与全国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此次省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使每一位职工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所有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除港澳台户籍人员及外籍人员外,都应当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多种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位,其用工费用支出,应当包含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的支出。未实行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员缴存;已停止缴存的单位,应当恢复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养老保险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下限严格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当年度公示标准执行。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不低于5%,不高于12%的相同比例缴存。各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将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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