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包丢了没人管
银行不给监控,警方:到此为止
8月2日,市民许女士又一次走进位于东海路的某银行东方支行大厅内。从7月21日遗失钱包那一刻起,她已前后跑了5趟,但至今一无所获。原来,当日她在银行大厅旁右侧的第二台ATM上办理业务后,不慎将钱包遗留在窗口前。半个小时后再去寻找时,钱包已不见踪影。
银行的监控记录显示,许女士离开不久,一名刚刚在大厅柜台2号窗口办理完业务的中年男子在经过ATM时,将钱包顺道带走。许女士称,钱包中有2300元现金,以及身份证、银行卡。
银行高管:不清楚此事
钱还回来了,包和卡不见了
2日,记者未能找到该副所长所说的陈主任。但该银行东方支行王姓纪检委员和林副行长都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且林副行长表示,只要清楚大致时间,误差问题并不会对确认相关人员的身份造成影响。二人都表示会了解此事,与公安机关联系。
3日晚,该银行的一名唐姓员工将2300元现金送回许女士。据称,拿走该钱包的男子是其一位亲戚,从对方手中索回了2300元。但对方表示,钱包已经找不到了。
该行为算不算盗窃?
律师意见存分歧
许女士已经拿回了遗失的2300元现金,但遗失的钱包和卡尚未找到。对此,记者咨询了多名律师,他们都表示,如果钱包等其他物件遗失,许女士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那么该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的汤林华律师认为,许女士的钱包是在银行监控管理范围内被第三人拿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盗窃。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的罗荣律师则说,许女士的遗失物不在其可控范围内,第三人拿走的属于“无主物”,不应构成犯罪。但他们都表示,具体情况还需由公安机关认定。
就许女士的遭遇,根据我国法律对“盗窃罪”的解释和认定,具体分歧在于以下两种概念:“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一般不构成犯罪。
警方称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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