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飞机无罪”是误读
“打飞机无罪!”6月底,见报后,通过网络传播,针对广东省高院的批复及南海法院的裁定,曾一度引来“卖淫非罪化”的解读。另据报道,在顺德杏坛一家沐足店,其经营者甚至还因此对技师开展相关的强制培训。
对此,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这是严重的误读:因“打飞机”等手淫行为属性行为之一种,而提供有偿手淫服务,亦属“卖淫”(对此公安部早有相关规定),不过在目前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而非直接科以刑罚。而综合各地实践,组织“打飞机”等手淫服务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及刑法是否追究,其实主要是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从公诉机关“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来看,客观上也并未确认相关经营者无罪,而可能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这种情况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则可以作撤诉处理”。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考虑这些行为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未来有必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组织、容留者予以刑罚。
[回顾]
涉组织卖淫
一审获刑二审无罪
2011年7月,佛山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约定按摩期间如客人需要,可以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理发店李某武等三名经营人员刑事拘留,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武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
但是,一审判决后李某武提出上诉,新的代理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12年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诉,三被告人无罪释放。
佛山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并对争议焦点作出答复。
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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