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一直是家长们最关注的话题。近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同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学校食堂不能对外承包,已外包合同期满收回由学校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要建食品生产供应基地,保障安全。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实行许可制度,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办法》明确,实施农村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应建立食品生产供应基地,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减少食品原料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成本。并建立学校食堂采购人员轮换及评议供应商制度,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供货资格。农村中小学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以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纳入重点监管的对象,对问题较多、发生事故学校食堂以及高风险餐饮食品进行重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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