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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回归专业属性,法院院长不能再例外
司法回归专业属性,法院院长不能再例外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3-08-09 08:55

  没有经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可不可以做法官?如果说这个问题以前还曾有过争论,则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法律职业角色的专业化属性已经有了最起码的社会共识。然而,法院院长(乃至其他法律部门负责人)的专业化水准却依然值得追问,也日益成为阻碍司法回归专业属性的重要因素。

  2013年7月,借由一桩死刑案件的执行所引来的社会关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遭遇社会各界的空前围观,包括其院长的任职资格。昨日,媒体报道聚焦并剖析法院院长的专业化情况,并点出一个尴尬的现状———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法院院长“不罕见”。

  法院院长不懂法,这样的情况以前并不少,甚至可以说是普遍现象,而且何止院长不懂法,法官不懂法也不稀奇。现行《法官法》对初任法官的资质,有明确的“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要求,但对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提出却留下了一道后门。并不明确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而是以笼统的法律工作经历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代之。

  以此次被舆论聚焦的长沙中院院长为例,其公开的履历中并未有丝毫法律工作经历,虽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但专业为马克思理论教育,显然也不符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湖南省高院答复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干部管理来看是省管干部,由省里负责;从法律程序来看,法院院长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回溯法院院长的提名、选举流程会发现,法院院长的选举、任命程序,虽最后经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但对其提名过程的把关却呈现暗箱化操作的境况。

  明显不符合《法官法》对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在法院院长的提名环节就违反《法官法》规定,由此延展开来的司法境况可想而知。另一层窘境还在于,当外界对现职法院院长的最起码任职资格产生质疑,“不回应”成为了最工于计算的应对方式。司法职业的专业化属性得不到正视,局面的破解几无出路。按照《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规定,只有“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起对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或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本人提出辞职。而显然,外界对某些法律职业资格的质疑,比较难影响其任免。

  现行《法官法》对法院院长任职资格的要求,并非高要求,而是相较于法官而言更低的标准。法院院长从法官中择优选拔产生,各法律职业及其领导职务,均应有最起码的司法资格认证,通过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这是司法回归专业属性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法治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指标。现有法律所留下的制度后门,导致无法律专业知识、不符合法官任职标准的人士,经过其他曲线工作经历,反倒有成为法院领导的可能。在“法官独立”短时间内无法根本性实现的情况下,法院内部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现状还将直接导致司法公正的难以达致。

  7月25日,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高调提出“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律部门的职业准入门槛,应当一视同仁,法院院长等重要法律职位,不应再成为令人尴尬的例外。这些年,越来越多的各级法律部门,由拥有专业法律背景的人士任职,相关比例逐渐提高,得到舆论的肯定与期待。但这一现象的潜在制度背景在于,是否由专业法律人士充任法律职位,依然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现行法律如果不在法律职位的任职标准上做大幅度修改,“非专业人士入主重要法律部门”的现象仍随时可能回潮。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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