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监护权的可撤销并不难,但要改变实践中应当撤销而未能撤销的现象,则急需补上撤销监护权的程序规范。
北京市民政局日前下发通知,在朝阳、丰台、密云3区县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对家庭监护进行监督、评估,监护人不履责的可被撤销监护权。
对于急需关爱的未成年人,撤销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无疑必要,但这只是开始。对未成年人而言,监护制度本是为保障其健康成长而从国家层面确立的正义底线,目的在于确保他们的一切合法权益免遭伤害。但残酷的现实是,因为各种原因,总有一些孩子未能有效纳入监护范围。今年6月发生在南京的两名女童饿死家中事件,以及屡屡发生的孩子被父母虐待案例,都将现行监护制度的运作痹症凸显无遗。
在立法上,监护究竟是作为一种权利还是义务,直接影响到被监护人的权益。我国民法通则既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又设定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在法理上,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则必须履行。如果将监护理解为权利,便容易导致实践中监护人对监护职责的懈怠。对未成年人而言,监护权的核心乃是包含着法定的抚养、教育、人身安全保护等义务,只有从立法上明确监护的义务属性,才能防止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上“有利则争,无利则推”。
出于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我国法律确立了监护权转移制度,但实践操作中却并无程序指引。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遗憾的是,究竟哪些“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申请,哪些属于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撤销后又如何安置未成年人等,迄今仍无具体法律规定。而立法中“可以”的用语,也让实践中的这项司法功能几乎处于休眠状态。
可见,重申监护权的可撤销并不难,但要改变实践中应当撤销而未能撤销的现象,则急需补上撤销监护权的程序规范。除了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主体和具体情形,更关键的是要妥善安置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未成年人处境。其他近亲属不愿意当监护人怎么办?监护权转移到父母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机构后,又如何对监护权的行使和职责履行进行监督?会不会因此让未成年人陷入“无人管”的境地?诸如此类,都应进行精心细致的设计,以确保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后,以政府为主体的国家监护制度能够顺利接手,为未成年人原本脆弱的合法权益撑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