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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归司法,舆论归舆论
让司法归司法,舆论归舆论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 时间:2013-08-09 09:17

  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其中的轮奸案,自案发以来的半年时间里,一直“新闻”不断,保持着烫手的“热度”:从媒体报道“轮流发生性关系”的乌龙,到某法学教授“强奸陪酒女社会危害小”的言论,再到如今李某某是否第一个实施强奸的报料和“辟谣”。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且事关受害人隐私,因此该案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这样,司法机关的权威信息发布渠道几乎被关闭,而本案又因事涉名人子弟,公众对案件能否公正处理形成集体焦虑。在这种环境下,各种小道消息频出,拨弄着公众的神经。舆论场中李家及其律师、受害方及其律师、围观的网民和法学专业人士吵成一锅粥,个别法学教授不适当的言论更是火上浇油。

  归根结底,讨论本案,最值得关注的要点有二:一是如何避免舆论操纵审判,二是如何杜绝司法可能的黑箱操作。此外,更要在保障司法独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民众知情权之间做微妙的平衡。评论此案,如果脱离中国法治的现状,只揪住其中一面借题发挥,上纲上线,必然徒增一摊口水,不利于形成全民的法治共识,也不利于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

  首先,李家和受害方把本该在法庭上进行的控诉、抗辩搬到网络上,引来媒体介入,你来我往,好不热闹。针对此案的新闻报料鱼龙混杂,一会儿称受害者已获得北京户口,被李家“搞定”;一会儿又称李是第一个实施强奸的人,罪行恶劣。而李某某的三任律师(顾问)也交替地将矛头、橄榄枝抛向媒体、网民,一会儿严厉指责媒体披露李某某的身份,侵犯未成年人的权利;一会儿又发生180度大转弯,申请将强奸案公开审理。律师不在法庭上做辩护,反而利用舆论兴风作浪,以口水代替法律。这样的辩护手段,并非方兴未艾的中国律师辩护制度之福。

  其次,部分法官认为过多的新闻报道、网民言论,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在对李某某搞“微博审判”,妨害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从向公民普法、宣传程序正义的角度,法官们的这些言论无疑是有价值的,毕竟中国的法治底子很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原则明确进入中国法律还是1996年前后的事。

  但部分法律人进而提出“舆论干涉审判”,这恐怕就与司法现实南辕北辙了。如果法院审判真的会屈从舆论,那只能说明法院没有真正的独立审判;真正的司法独立,也不必担心民间对案件表达诉求。

  中国现实的问题不是法院屈从舆论。事实上,舆论本身既没有能力干涉审判,也没有能力保障司法独立。只是因为在“自媒体时代”,很多法官还不习惯被围观,不习惯用精湛的判决说服公众,不积极以合适的方式回应民间对正义的关切,所以才杞人忧天地焦虑所谓的“舆论干涉司法”。正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的:法院要全面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化解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碎片化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此外,法治是一套精密的正义运行方式,公众对于法治内涵应有正确的理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舆论满意不满意为判案标准。“小贩杀城管必须无罪,官二代犯罪必须死刑”的所谓“正义”,绝不是法治。

  总之,让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判决不应屈从于口水,也不应屈从于长官意志。阳光司法要求法院必须经得起围观,积极回应民间的诉求。“闭门关窗”、动辄指责“舆论干涉”的司法,既无法保证独立,也无法赢得公信。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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