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0日消息(记者陈敬儒 实习生王秋芳)今天(8月9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其中一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本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自动调整部分中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90%,二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85%,三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80%,四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75%,五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70%,六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65%;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50%;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50%。特别调整部分:2013年,一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每年7月1日起自动调整一次
所需资金由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现行资金渠道解决。伤残津贴标准的调整,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次调整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照有关条款规定的标准,每年自动调整一次,调整起始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不再另行通知。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县(单位)要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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