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相关政策陆续执行
记者昨天从我省税务、物价等部门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后,我省相关部门、市县正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为节点,积极贯彻执行相关政策,一批税费陆续得到减免。
目前,省地税局已完成了征管信息系统的修改,相关政策已开始执行。
由于政策从7月1日开始执行,7月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在8月1日—15日之间进行申报,可能会有纳税人于系统修改前已进行了纳税申报,造成了多缴税款。对此,省地税局将责成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为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后留抵以后的应纳税额。
根据日前下发的《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我省餐饮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将从15%调整为国家最低标准8%。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从1.5%调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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