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共20条,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委员会(小组)办理本院自赔案件
什么是自赔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职权,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在这一环节,人民法院办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系因自身错误、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纠纷所致,属于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自身问题的阶段。因此,实践中将其形象地称为“自赔案件”。
“统一规范自赔案件办理程序,有助于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维护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说,《规定》确定了办理自赔案件的专门机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专门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办理自赔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在个案中获得公平正义的权利,《规定》明确: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这一规定还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
“为扩大程序参与、增加程序透明度,多年前,听证制度被引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环节,效果良好。”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规定》吸收了这一经验,在自赔案件中规定了听证制度,在“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进行听证。听证参与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特别情况下撤回申请后又申请的应当受理
“《规定》注重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规定赔偿请求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提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杨建顺说,根据《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的,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些要求,兼顾尊重诉权与维护法律关系安定性两种价值,并与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规定》在列举人民法院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时,取消了以往类似条文包含的‘兜底’条款,有利于尊重和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有利于提升自赔程序的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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