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土地被征后,因未办理征地手续,政府又为村里办理了集体土地证,但数年后却又撤销,几番变化中,政府征用土地的权限究竟有多大?近日,五指山市通什镇番香村委会番香一村小组以五指山市超越权限批准用地为由将其告上法庭,8月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村小组:集体土地突变国有
五指山市通什镇番香村委会番香一村小组诉称,1995年11月8日,五指山市政府将3宗土地划拨给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其中一块属于他们世代耕种田地,面积73400平方米,也划拨给该公司作为兴建五指山水库及梯级电站市政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的抵押。
因当年未办理征地手续,五指山市政府分别在2004年和2010年,给村小组颁发了该集体土地所有证。
村民诉称,2011年1月14日,番香一村小组原组长吴某私自与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的子公司、五指山毛阳河实业有限公司签下《协议书》,同年1月18日又与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五指山毛阳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2011年6月20日,五指山市政府为五指山毛阳河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证变更登记,由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国用(1995)字第5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为五国用(2011)第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注销原告五集有(2004)第01922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和五集有(2010)第52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市政府被指超越权限征地
番香一村小组认为,五指山市政府一系列土地征收、颁证、变更登记、注销证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五指山市政府征地为91.52亩,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修改》的有关规定,五指山市政府征收耕地以外的土地权限应是52.5亩土地,征用91.52亩土地却没有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依据《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番香一村小组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五指山市政府为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撤销五指山市政府为五指山毛阳河实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证;撤销其注销村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行为。
政府辩称颁证程序合法
五指山市政府辨称,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认为该涉案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支付,已完善征地手续,同意将涉案土地登记至毛阳河公司名下。五指山市政府据此向毛阳河公司颁发五国用(2011)第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相应注销通国用(1995)字第5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有事实依据。
同时,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五指山市政府注销涉案土地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合法的。
在当天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还就五指山市政府征地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但法庭未当庭宣判,人民网海南视窗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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