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张掖网高台讯高台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夺案,方某因犯抢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4月14日,方某到高台县宣化镇利号村找朋友玩耍,因其朋友不在家,方某在闲转过程中发现该村陇某家中只有14岁的小陇一人,院内停放一辆电动摩托车,便产生从小陇处骗走该摩托车的念头,遂谎称自己认识小陇的家人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方某以带小陇去其姑妈家为由,骑小陇家的摩托车到殷家桥加油站附近,伺机让小陇离开摩托车后将摩托车骑走。因小陇警惕性较高一路上没有离开摩托车,方某便产生乘其不备抢走摩托车的念头,并加速行驶至巷道乡利沟村附近,小陇发现方某骑车经过了其姑妈家所在的村庄,要求方某停车并以跳车相威胁,方某以驾驶技术不过关为由让小陇下车后自己再调头,小陇下车后,方某乘机加速将该摩托车骑走。行驶到宣化镇王马湾村荣某商店附近时,由于摩托车电量不足,遂到该商店充电,因没有合适的充电器便将摩托车放置于荣家中。破案后电动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给小陇。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2440元。
另查明,方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无视国法,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方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方某有前科劣迹,可从重处罚,但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高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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