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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舆论审判”是个伪命题
李天一案,“舆论审判”是个伪命题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3-08-12 16:56

  自今年2月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曝光以来,夺人眼球的词汇一茬接一茬。如“轮流发生性关系”、“保护老艺术家”、“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小”等。其间,李天一的辩护律师、监护人和李家法律顾问,以及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加上围观的网民及部分学者等围绕该案案情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讨论。8月6日,李天一的母亲梦鸽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此等消息再次把李天一案推向新的舆论高潮。

  不仅如此,8月8日,梦鸽还向媒体披露了其控告酒吧介绍卖淫的详情。梦鸽称,在酒吧包房里,杨某某不时用手抚摸其子等几名未成年人的下体,进行挑逗。针对此事,受害人杨某某的律师田参军在微博回应,称李母无权向媒体披露控告的内容。李家的法律顾问兰和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还说:“目前看来,确实存在人为操弄舆论的问题。”

  那么,究竟是谁在操弄舆论呢?不管是谁,操弄者无非是想通过舆论影响公众,进而影响司法裁判。但在李天一案中,当事方口口声声称,发布舆情是为了追求公正的裁判。梦鸽就多次强调,只想查明真相,如果儿子犯罪,绝不袒护。

  无论舆论偏向哪一方,仔细分析各方观点,它们对司法的影响力未必像有些人想像的那么大,这些人恐怕是想多了。

  先看当事者的说法。如李家的律师、顾问和监护人坚持认为,被害人是酒吧女,李天一与受害人是卖淫嫖娼关系,有关酒吧人员承担了强迫或者介绍的角色,而且,后者还借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至于梦鸽请求对本案公开审理,那本是一个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法院也作了及时回应。而受害人杨女士和酒吧人员这边,则根本不承认卖淫一说,他们认为,杨女士是常来酒吧喝酒,但这次是醉酒后被迫与李天一等多人发生性关系,杨女士本人还挨了打。事后与李家联系和解事宜不属敲诈勒索。看来,双方的观点集中鲜明,那就是李天一等人的行为是否违背杨女士的意志,而这正是有待司法机关重点查明的问题。在双方公开所言,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司法机关只是依照法律,查明事实而已。至于法院最后作何判决,完全取决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取决于《刑法》的规定,与外界的吆喝没有多少关系。

  再看围观者的观点。其中,一部分观点属于偏激型,甚至够得上语言暴力。在这些人脑中,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深蒂固,一旦有人涉罪被抓,任何有利于嫌疑人从轻的要素都可能遭到质疑。加上“富二代”、“官二代”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增强了社会阶层对抗的语境,一些有着弱势自危心理者,就趁机抛出过激言论,发泄与案件无关的不满。当前,种种贬低甚至谩骂李天一案嫌疑人的言语,就属这一类。但这样的言论,其本意不难甄别,怎么看也影响不了司法机关的裁判。而且,这样的言论如果发展到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程度,法律则是要追责的。

  另有一些围观的观点属于参与案件讨论型,不排除借机批评一顿。

  在网络信息时代,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加强烈,行使起来也更为便利。但大多数民众关注的还是这起案件的真相,关注的是该案的审判能否做到排除身份差异、抵挡权贵干扰、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那些较为理性的意见,司法者不妨可以听一听,看一看。而对那些基于正义的情感,借机抨击权贵势力的言论,就当是一种言论自由好了。因为我们不能不承认,作为名人之后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具有了特殊的权贵色彩。而且,名人靠公众掌声滋养,其理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出了事就会付出不一般的代价。

  不过,对发表个人看法的网民,不可动辄扣上“微博审判”、“舆论审判”的帽子。退一步讲,就当他们把自己想像成法官又能如何呢?我想,这也是司法走群众路线的一种方式吧。

  另外,还有的学者针对该案,提出“强奸酒吧女危害性小”的命题,引发多方批评,可谓此次舆论战的代表。对此类观点,有人认为,“属于被告人辩护人的正常表达,无可厚非,不可剥夺。”同样地,批评这类观点的意见不也是“正常表达”、“无可厚非”吗?当然,学术之争法理成分要多些,如若有的观点最终为司法所吸取,那也不是“舆论审判”的效果,而是司法应有的理性选择,是司法规律决定的。

  马克思曾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媒体令案情越来越公开透明的李天一案中,言论的交锋与舆情的对峙,更能够促使司法者保持中立,不敢越雷池半步。对于舆论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今天的司法者应该具备了训练有素的应对能力。事实上,一些重大案件的实践表明,司法对于舆论已经保持了越来越高的理性。从邱兴华案到药家鑫案是如此,从许霆案到吴虹飞案同样如此。

  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共识。在法治社会,舆论就是舆论,司法就是司法。舆论重在监督,司法惟求公正。司法固然要顾及舆论,但司法决不能为舆情所左右。在某种意义上,“舆论审判”已经是个伪命题。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更多的舆论力量,而不是堵天下人悠悠之口啊。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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