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就接到了车管所的报告,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现场,屡屡发现有学员携带先进通讯设备进行作弊。得知这一情况后, 达州市交警支队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与达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成立专案组。通过一个多月的摸排蹲守,基本锁定了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活动规律和作案情况。
2012年12月14日,达州市公安局出动了刑侦支队、交警支队10余名警力,准备实施布控抓捕。上午10时50分,在川S C8211号力帆蓝色小车里,陈友琴熟练地帮学员何源将考试用的作弊电子设备绑在身上,调试完毕后用衣服掩盖接收器,之后,文应珍带何源进入考场考试。叶自双在川S F8211号长安车里,打开电脑,能清楚地看到何源身上摄像头拍回的考题,然后将答案用无线电发射器发给何源答题。11时05分,抓捕行动开始,专案组民警迅速将川S C8211、川S F8211、川S66630号车及人员控制,将文应珍、何源同时抓捕,人赃俱获,在车上搜到笔记本电脑、通讯工具和其它一些可以用来作弊的设备。
经调査发现,考生参加科目一考试,如果考试合格后,均向叶自双、陈友琴一伙支付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考试费”。
使用高科技驾考作弊公共危害性极大:一是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二是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三是挑战法治社会,损害考生合法权益。四是培养多个“马路杀手”,造成了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五是跟驾校个别工作人员相互合作,对整个培训行业带来严重后果。
2013年4月17日,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2日,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7月29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自双、陈友琴、文应珍违反法律规定, 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作弊, 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秩序, 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处叶自双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陈友琴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文应珍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相关链接
海南大车驾考通过率不足25% “长途拉练”积压万名学员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