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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自杀的法理冲突须制度排解
助人自杀的法理冲突须制度排解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3-08-13 09:36

  妻子患癌晚期,体征指标有手术禁忌,疼痛难忍求“速死”;残疾丈夫用助动车驮妻到江边沉江溺亡。近日,武汉市汉南区法院认定这名“助妻”死亡的老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8月12日《武汉晨报》)。    

  老人“助妻”死亡的行为,显然符合触犯故意杀人罪的考量范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所以,基于现存法律的角度,判处老人有期徒刑4年,无可厚非。

  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不关注老人所承受的一切悲恸,不能不关注背后的法理冲突:之前无法分担妻子的痛苦自己已是深感愧疚;而将妻子推向死神的那一刻,自己的内心更是备受煎熬;而今,居然还犯了故意杀人罪。一时之间,不仅仅须承受妻子离去的悲痛,接受道德的审视,更须承担法律责任,凡此种种,对于常人来说都是难以承受之重,更何况一位七旬老人?而应妻子之意,助其死亡摆脱病魔的折磨,情理上也是说得过去的。

  实际上,类似的悲剧和法理冲突早已存在。尽管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缺乏一个完美的方法来化解此番法理冲突,但确凿无疑的是:一者,亟须缓解乃至化解的办法。因为“病不起”的语境下,加上滚滚袭来的银发浪潮,此类法理冲突或将更加频繁。二者,若是法律发挥的功效怎么看都有使好人受罪的意味,无疑也折损法律公信,背离法律初衷。

  故而,笔者建议,一方面,还应加强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提高医疗保障的水平,起码让不幸身患绝症的病人有活下去的动力。另一方面,更应加强有关“尊严死”、“安乐死”的法律构建,让“助人自杀”不再是“单方面行动”,而应遵循法律路径。

  唯有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化的排解机制,助人自杀的悲剧才能够规避,背后的法律冲突也才能够化解。 □刘孙恒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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