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常被公安检查产生报复心理
根据检方的起诉书称,被告人王洪亮因有多次犯罪前科,常被公安机关检查,遂产生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报复社会的心理。
2013年5月6日左右,被告人王洪亮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一手机店购买华为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3048916484),准备用于作案。
随后几天,其到深圳东门大圣网吧上网,搜索到兰州、西安、北京、上海、乌鲁木齐、南京等六地机场的联系电话,并用手机拍照保存。
2013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洪亮在深圳市罗湖区泥岗村附近,用其购买的华为手机分别拨打上述六地机场相关单位电话:西安咸阳机场问讯处、南京禄口机场公安指挥中心、兰州中川机场客服中心、北京首都机场公安指挥中心、新疆乌鲁木齐机场候机楼派出所和上海虹桥机场公安指挥中心等,声称在ZH9243(西安-深圳)、ZH9866(南京-深圳)、ZH9889(北京-深圳)、HO1111(上海-深圳)、MU2325(兰州-西安-深圳)航班上有人肉炸弹,对乌鲁木齐候机楼派出所声称“有炸弹”。
拨打完电话后,被告人王洪亮将手机电话卡拆出,丢弃在泥岗村大街的一个垃圾桶内,于当日坐车离开深圳逃往东莞市。
2013年5月16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东莞市常平镇一无名招待所内抓获被告人王洪亮,在其身上缴获作案所用华为手机一部,在其床头缴获弹簧刀一把(经鉴定为管制刀具)。
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洪亮的语音检材和北京、上海、西安三地提供的接警录音检材具有语音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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