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日前出台《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审判机关撤销,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将按照相应规定予以问责。
《办法》规定,市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被审判机关撤销(包括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将被扣掉4分;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将被扣3分;省直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被审判机关撤销(包括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扣4分,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扣4分。
省政府将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对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被考核市县、单位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对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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