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一21岁男子李某参加完朋友的婚宴后,和6个朋友相约去KTV,玩至凌晨。随后,李某等7人又一同去泡温泉,没想到突发意外。当晚,李某在泡温泉过程中,不幸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父母将温泉经营方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温泉经营方赔付17.8万元。
男子凌晨未购票泡温泉溺亡
2012年1月17日深夜, 李某强接到儿子朋友的电话,得知儿子李某泡温泉时出了事。
当日,李某与钟某等人参加完朋友的婚宴后,7人相约去KTV唱歌,但均觉得没有尽兴。之后,李某等人一同来到由澄迈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公司)经营的西达九×温泉泡温泉。由于已是凌晨,售票人员并不在。李某等人说服保安后,在未购票的情况下进入温泉。当事保安收取了李某赠予的香烟。
李某等人在温泉大池泡约半小时后,钟某等人转入旁边小池,但未叫上李某一同离开大池。一段时间后,钟某等人发现李某没有在小池,便返回大池寻找,却发现李某已经溺水。钟某将李某从温泉大池抱至池边,进行急救。随后,钟某打电话通知李某的父亲李某强,并拨打120。李某强赶到现场后报警,并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因李某强不同意公安机关进行法医鉴定,澄迈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李某属于自己溺水死亡,不予立案。
事故发生后,李某强与温泉经营方未就赔偿一事达成协议,李某强将其告上法庭。
死者父母终审获赔17.8万元
澄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虽然是在非营业时间未购买门票进入九×公司对外经营的场所泡温泉,但毕竟是公司保安开门允许其进入的。且由于九×温泉当时没有正常营业,未开照明灯,无人员现场管理,造成李某等人进入温泉池后没有得到特意提醒,未尽到对外经营场所应尽的管理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九×公司对李某的死亡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但其竟在酒后泡温泉,而没有考虑酒后泡温泉会出现胸闷、头晕等症状,从而导致不良后果。事发时温泉池水并不深,到一般成年人的胸部。李某身高166厘米,却在池中溺水身亡,这和李某事前的喝酒行为和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关。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应由李某和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判令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7.8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父母与九×公司均提起上诉。李某强称,儿子并没有喝酒的习惯,“吃婚宴酒”仅仅是吃饭而已。而九×公司认为,李某等人在其非营业时间泡温泉,责任并不在公司。
近日,省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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