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9岁的海口市民黄某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尚未下车时司机却将车门关闭开走,导致黄某受伤。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公交公司赔偿黄某14.4万元。
2011年9月,59岁的海口市民黄某搭乘公交回家,但却在途中发生了一场意外。公交车行至海口滨海大道新港路段,黄某下车时,还未完全下车车就启动了,致黄某摔到车下受伤。原来,司机薛某没有在确保乘客安全的情况下,便关后车门、启动车辆导致黄某从车上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L4椎体前滑脱(I度)及腰骶部挫伤。黄某在医院住院治疗41天,其间公交公司垫付一定医疗费,黄某自行支付3000元医疗费。
事故发生当天,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薛某未确保乘客安全开关车门造成黄某从车上摔倒受伤,薛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经查明,肇事公交车的所有人是公交公司,薛某是公司聘用的司机,薛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黄某将公交公司、司机及车辆承保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
经一审法院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车的所有人是公交公司,薛某是公司聘用的司机,薛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因此,薛某的行为导致黄某损害,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给黄某144796.21元,平X财险海口支公司在就上述赔偿144796.21元代公交公司向黄某支付36087.69元。
宣判后,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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