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卖房者归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海口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父亲李智作为见证人,17岁的李宇将一套房子以36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张芳芳。李宇称,房子是他人赠与他的,他拥有房屋产权证。然而,张芳芳付清房款后,却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她才知道李宇并没有该房屋的处分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芳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宇归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17岁小伙转让“他人赠与”的房子
2007年,张芳芳在海口府城凤翔路丁村路口附近看中了一套房子。同年5月23日,她与17岁的“房主”李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由李宇的父亲李智作为见证人。合同约定,李宇将黎蓉、海南海×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赠与的,在黎蓉名下的600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张芳芳,价款为36万元。合同签订之日,张芳芳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30日内支付50%的房款(含定金),余款待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芳芳分6次陆续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计36万元,每次都由李智代收,并出具收条。然而,张芳芳多次催促李宇父子俩办理房产过户事宜,都没有结果。更让张芳芳没想到的是,李宇一直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也没有获得产权人的追认。
2009年5月,张芳芳将李宇、黎蓉及海南海×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本案争议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诉讼中,黎蓉和海南海×实业有限公司都不认可赠与房屋合同。该案在重审过程中,张芳芳申请撤诉。
赠与人提出异议,买房者告上法院
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芳芳再次向海口琼山区法院起诉,请求判李宇返还购房款36万及利息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芳芳与李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黎蓉和海南海×实业有限公司虽然签订了《赠与合同书》,但后来提出异议,且该房产权一直没有过户至李宇名下,李宇对房产无处分权,且出卖行为没有得到登记产权人黎蓉的追认。海口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宇需返还张芳芳购房款36万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李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李宇不服提起上诉称,《房屋买卖合同》附有赠与合同书,若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则该合同应属于附条件合同,不能凭赠与人提出异议便判令买卖合同解除。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李宇上诉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
点评
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查验卖房者资格
贺飞飞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但涉案房产产权一直未过户至李宇名下,且其出卖行为没有获得产权人的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李宇需承担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宇签订合同时属未成年人,其父亲李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作为见证人,视为其同意李宇签订合同的行为,其代收购房款是履行其法定代理职责,该法律后果应由李宇承担。因此,李宇作为合同当事人,以未实际收取购房款的理由,不能对抗第三人。
律师提醒,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查验卖房者的资格,是否具有房产证。另外,通过中介买房的,付款行为不能通过中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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