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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中:为孩子上学犯罪的反思
吴元中:为孩子上学犯罪的反思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个人观点 时间:2013-08-19 11:45

  提起犯罪,人们往往认为是那些图财害命、害人害社会或者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坑害他人权益的勾当。但事实并非如此,实现自己正当权益、也不危害他人的行为照样会构成犯罪。据报道,为了让儿子能在北京读上公立小学,山东籍的曹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奔波三个月,在京借读证明仍然没办下来。眼看还有半个月小学就要开学了,焦急的曹女士想到了假章假证。8月9日,正在买假章的曹女士被警方当场抓获,后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警方称将提请批捕。

  应当说,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应犯法,但在不犯法儿子就没法上学的情况下,曹女士的做法虽然让人感到有点玩笑成分,但更让人感到的是母爱的关切,而不是应受惩罚的邪恶,也就无法让人发出正常的道义谴责。由于曹女士一家已经在京六七年甚至她的儿子都出生在北京,到了上学年龄却不能像其他孩子那样正常上学,因而即便谴责的话,人的天然感情也是谴责这种关于其儿子上学的苛刻条件。

  从报道看,曹女士夫妇好不容易办齐了“五证”却开不出借读证明,是因为“当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是手写的,不是打印件。尽管回龙观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事后解释,手写证明加盖了乡镇政府公章的话也收,从而从报道上看不出不给出具借读证明是否因为手写证明的缘故。但让人禁不住疑问的是,“五证”之一的“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有必要吗?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随父母生活学习也是天然的道理,难道说孩子的祖父母有监护能力的话,孩子就只能随祖父母生活而不能随父母生活了吗?要求办这种证明显然是无理的。

  对非京籍子女教育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当然不止于此。曹女士即将上初三的女儿就因为不能上公立学校的缘故,一年花一万多元钱上私立学校而且毕业后只能上职高。这使本就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不说,更因为女儿不能像正常孩子那样上高中、读大学,致使其从人生的起点上就失去了机会,即使自己再努力也无法像别的孩子那样去追求美好的中国梦。有了女儿的前车之鉴,曹女士想必也决不会再让儿子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了。

  尽管曹女士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但无可否认的是,她所做的不过是为让儿子享受正常的教育权利。为实现正常权利,却构成犯罪,问题也就超越了曹女士的做法是否正当的问题,不禁使人反思起把曹女士逼上犯罪道路的社会环境。邓小平同志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时曾讲过,“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做坏事”。在这件事上自然让人想起此话,也就难免进而认识到,不是曹女士的个人恶性原因,而是妨害她儿子正常入学的不合理规定,才是真正的罪恶之源。要减少犯罪,特别是不让人同情犯罪而是正常地谴责犯罪,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合理规定。

  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固然需要改进,包括北京市在内的各地都应当按照中央要求采取合理措施,切实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权利。但另据报道,北京适龄学龄儿童的信息采集工作5月31日就已结束,小学招生工作6月中旬便已展开,目前也早已结束。这意味着,即使曹女士私买公章后顺利造假成功,能在8月份办好借读证明,她儿子今年也已失去读公立小学的机会。

  这除了涉及应否对没按时报名的孩子提供救济渠道、以不因为一时耽误报名而耽误孩子一年甚至一辈子外,无疑让人想到了多年来一直建设的服务型政府问题。毕竟,为人民服务并不是喊在嘴上的,而是必须在现实生活中有切实表现和合理周到的方法。曹女士夫妇整日为生活挣扎,怎么会知道何时办理孩子上学的事?如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服务部门,能够走出衙门,主动走到他们中间特别是能够上门了解他们的疾苦,主动告诉他们何时及如何办理有关手续,还会发生曹女士为儿子上学而触犯法律的事吗?最起码不会在明知犯法无用的情况下再犯法吧?在此角度上,不能不说曹女士之所以走上犯法之路,与政府服务缺位有关。

  为吸取本是好人的曹女士的犯法教训,防止更多的好人走上犯法之路,不能不进行多方面的反思,更要妥善解决各种不合理问题。(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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