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笔者亲历了A股开市以来的最重大乌龙事件。上午11点多,一直像牛皮糖一样半死不活的股指突然瞬间被拔高,仔细一看,连工行、农行这样的超级大盘股也居然瞬间冲到了涨停。这都是短短两分钟之间发生的事情,相信绝大多数股民都和笔者一样以为是市场要出什么重大利好,牛市号角已经吹响,虽然有传闻说是光大操作失误,但光大的董秘中午专门作了澄清。可是,下午开市后,股指就呈过山车式直线下滑,这时有细心的投资者注意到了光大证券已经停牌发了公告,大家才得知这次大盘股集体涨停并非市场行为,而是光大证券的一次乌龙行为——— 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更加过分的事情还在后面,当天收市后没多久,爆出光大证券为了弥补上午乌龙指造成的巨额亏损,下午居然让自己的子公司光大期货买进了大量股指期货的空单。中金所盘后持仓数据显示,光大期货席位大幅增空7023手,涉及金额达48亿元左右。市场传闻这些空单已经给光大期货带来了巨大的账面浮盈。
短短4个小时的时间里,光大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从最大的多头突然转变为最大的空头,不得不佩服光大领导者弥补亏损的方式实在是看似十分聪明:乌龙的损失算什么,反正只有咱们自己知道,咱们赶紧来个同等数额的股指期货空单,损失马上就能回来了。但既然是“看似聪明”,那么实际上还是不聪明,不聪明在哪里呢?最大的问题就是光大蔑视法律,以为随便伸出的乌龙指还能随便收回来。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且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笔者看,光大的乌龙指行为已经符合了这条规定,《证券法》已经祭出了这把斩断乌龙指的屠龙宝刀,光大的乌龙指既然伸出来了就必须要被斩断。
第77条中明确规定一种情况属于操纵证券市场,是这样表述的: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8月16日上午的市场中,光大证券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集中买入固定对象的股票,将这些股票迅速推向涨停板,且由于这些股票全部都是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因此股指也被迅速推高,这就是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下午的市场中,光大证券又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趁别的投资者还不掌握早上疯涨的真正原因时,迅速指示自己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买入大量股指期货空单,在股指大幅下跌时获得了丰厚的收益,这一样也符合了上条的规定。所以说,光大此次乌龙指事件就是一次彻头彻尾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光大已经澄清了自己上午的拉抬市场行为是一次乌龙事件,这样说来光大也只是无心之失,既属无心,何来操纵呢?但实际上无论是有心之失还是无心之过,光大集中资金购买特定股票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操纵市场的行为特征,退一步来说,即使光大是有心拉抬市场,可他的解释也只能是无心之失。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第77条并没有规定必须是故意的行为才能够认定,所以说即使是乌龙指,也已经属于违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既然祭出了屠龙宝刀,那乌龙指就必须要出血了。光大证券至少要出三方面的血:一是行政处罚,光大马上就要面临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罚,光大证券可能面临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等严重处罚;二是民事责任,光大应当依照《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赔偿追高散户的损失。实际上,不少散户甚至机构在看到大盘被疯狂拉抬的时候都以为股市的春天就要来了,所以筹措资金大举建仓,而光大却在下午临收市发出公告通告此乃乌龙事件,面对T+1的交易机制,投资者就是想夺路而逃也成为不可能。这些损失都应当向光大讨回,而原来就持有光大证券股份的投资者因此受到光大股价下跌的影响也应当要追讨,甚至由于股指期货受损的期货投资者也应当讨回公道。三是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往很多事件的处理,往往最终的结果都是说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因此都是重重举起,轻轻放下。这次的光大乌龙指事件,事实不可谓不清晰,证据不可谓不确凿,规定不可谓不完善,处理结果该当如何,我们大家拭目以待。
(作者系广州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