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制办日前公布《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征集的意见内容,宠物狗强制免疫条文受到的拥护最高;同时,要求导盲犬可以乘坐公共交通的呼声也非常高。(8月18日《新京报》)
在我国,导盲犬法律地位尴尬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着盲人出行的主要问题。虽然已有相关法条将导盲犬使用现状列入规定范围中,但视障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在一些场所被拒的情况仍旧屡见不鲜。
2003年出台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成了制约导盲犬行动自由的一座“大山”。《规定》指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而国务院公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但是公共场所具体都包括哪些地方,并没有明确规定。
细数起来,从《残疾人保障法》到《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其中对导盲犬权益的规定几乎都是这种模棱两可的方式,客观来说在相关规定上肯定是有所进步了,但是导盲犬出行的现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有法可循,却无法可依让导盲犬处于遭受法律尴尬的状态。
而作为立法机关,开展好普法宣传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没有进行有效宣传,《条例》出台后出现了不能顺利上行下达的现象。《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是经国务院出台的,属于“上位法”,地方所属的是“下位法”。“下位法”理应服从“上位法”,这是不容置疑的。任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都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导盲犬作为一个城市文明的符号,它今后能够顺利进入视障残疾人的生活,是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和谐起到一种很好的辐射带动作用。而在导盲犬融入的这个过程中,让导盲犬何时告别法律尴尬则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理应有所作为。
一个文明成熟的城市首先应具有弱者视角。导盲犬是盲人出行不可分离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它是属于经过严格训练的工作犬,被称为视力障碍人士的“眼睛”。它们懂得很多口令,能够帮助盲人独立自主融入社会,摆脱或减少对他人的依赖,行使盲人独处的权利,理应能够随视障残疾人进入包括公交在内的“公共场所”。□钱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