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周亚强 摄
庭审现场。 周亚强 摄
中新网泸州8月20日电 (周亚强)今日上午,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矿难中查处的7名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何琦、罗江富、唐闻、周焱林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五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马孟燎犯玩忽职守、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潘开勇、李家乾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2013年2月,受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上述5被告人作为泸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一小组成员,负责泸县福集桃子沟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其中被告人周焱林担任组长,被告人罗江富担任副组长。5被告人在此次复工复产验收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遗漏对该煤矿非法开采的3111工作面的检查,在该矿不完全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在验收表上签字同意该矿恢复生产,对该矿非法开采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不力。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该煤矿3111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琦系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被告人罗江富系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站长、被告人唐闻系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被告人周焱林系原泸县安监局副局长,负有煤矿管理和监管职责,由于严重工作不负责任,未发现泸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被告人马孟燎系原泸县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泸县国土局的名义为泸县桃子沟煤矿出具不实的情况说明,致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被界定为采空区而失去有效监管。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马孟燎、李家乾、潘开勇在任职期间,收受煤矿矿主送与的现金,已构成受贿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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