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英专栏
“光大8·16事件”将注定作为反面教材,载入我国当代金融史,截至目前,论对我国金融市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可能仅有1995年爆发的“国债327事件”,才可以与“光大8·16事件”相提并论。
8月18日,在证监会通报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后,光大证券随即仓促举办了新闻发布会,但是,在具体解释“光大8·16事件”的诸多疑问时,光大证券却明显避实就虚、顾左右而言他。
其实,光大证券应诚意面对公众的质疑,因为“光大8·16事件”的爆发,不仅对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更对我国金融市场形象造成了严重伤害。
以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而言,因为光大证券8月16日上午收盘前的狂拉、以及下午股指期货的大幅加空,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仅包括当日追高买入股票的群体,更包括上午做空股指期货和其他商品期货,而在拉升过程中止损以及在高位追多被套的期货投资者。当然,除此之外,还包括持有光大证券股票的投资者,因为经由“光大8·16事件”的爆发,光大证券的股价未来必然会大幅走低。
与对投资者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对我国金融市场形象的严重伤害,显然更难以修复。这是因为,只要光大证券切实履行赔偿的责任,只要监管部门强化对其处罚、并落实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规,投资者的损失是可以得到相对弥补的。
但是,对我国金融市场形象的修复,却极难在短期内实现,“光大8·16事件”的爆发,不仅表明光大证券自身风险控制存在问题,更表明我国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虽然,从形式上,我国《证券交易法规》和《期货交易法规》对股票期货交易均有严格规定,但是,对照“光大8·16事件”的种种乱象,我们却会发现,相关法规缺乏明确辩准,故而很难给光大证券所为定性。比如,究竟是交易系统故障,还是相关交易人员故意所为(证监会虽已定性为交易系统故障,但仍存在较大疑点)?再如以不知情为由发布不实信息的同时,却在大举做空股指期货,这到底违不违规?还有,这笔巨额资金究竟是来自光大证券自有资金,还是借其自营通道的海外资金?
其实,现有监管法律法规,之所以对上述疑问难以定性,既说明存在技术层面的局限,更说明存在理念层面的困惑———对光大证券给出的片面之词,我国监管部门必须在采集相关证据之后,才能形成准确判断,才能对其启动处罚程序,而因金融交易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以及监管部门本身缺乏采集证据能力,故而很难对反常交易行为形成准确定性。
而与我国相比,SEC(美国证监会)等发达金融市场,对于有违规嫌疑的市场交易,一般均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亦即只要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对反常交易行为存在疑问,交易主体就必须自寻证据、自证清白。
“光大8·16事件”的爆发,是在我国金融创新加速的背景下发生的。仅仅一年时间,我国金融市场不仅大幅放开了券商(以及保险)自营业务范围,而且推出了转融通、贵金属夜盘等交易形式,但是,在金融加速创新的过程中,如果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监管制度以及监管能力,对金融创新进行保驾护航,那么,金融创新结出的只会是苦果,而不可能是善果——— 当下爆发的“光大8·16事件”如此,1995年爆发的“国债327事件”亦如此,美国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更是如此。
之于当下而言,我们在期待监管部门严格追查“光大8·16事件”的同时,我们更希望监管部门能够亡羊补牢,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制度,要让金融监管制度建设走在金融创新的前面,而不是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此外,面对我国金融市场乱象不断却又极难取证的现状,监管部门应尽快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作者系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