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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牵头联席会议制,金融监管协调或有望
央行牵头联席会议制,金融监管协调或有望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3-08-21 11:20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我国在1995年以前对于金融监管并无明确说法,在1995年与1998年分别设立了《商业银行法》与《证券法》后,确立了以美国为参照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随着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构成了“三会一行”的分业监管格局,三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业进行监管。

  然而,在分业监管之下,却是混业经营愈发坚固的事实。2003年与2005年分别对《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进行修订时,一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认同了混业经营的合法性。当前,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遍地开花,光大、中信、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与膨胀式发展的理财产品、交叉性金融创新衍生工具,令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不断互相渗透。

  三会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与银行、证券、保险业间日益渗透的现状格格不入,造成了监管职能的重复或是金融业务交叉处的真空留白,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容易导致决策的低效或延误处置风险的最佳时机。6月爆发的金融业资金危机与理财产品息息相关,上周的光大“乌龙指”事件亦涉及证券创新工具问题,以及泛鑫保险事件,都显示出在金融创新日益增多、混业经营普遍的当下,缺乏协调的分业监管明显的弊端。

  原本的分业监管或单一监管均倾向于对特定机构进行监管,而金融创新令不同机构之间严格的界线划分变得模糊,客观上对可覆盖混业经营的全面监管提出了要求。如何让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工具创新的步伐,是全球都面临的一个问题,次贷危机之后,金融监管的改革更引起了各国的重视。在多元化金融产品的要求下,美国在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功能监管的原则,以功能而非机构类型对包括新混合产品(金融衍生品)在内的各类业务进行了划分,并建立了信息共享、事前协商、相互遵守监管规章以及冲突解决的协调机制。即使是以单一监管闻名的英国,亦在次贷危机后撤销了金融服务局(FSA)这一单一监管机构,以审慎监管局(PR A)与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取而代之,强调功能监管的重要性。

  中国的金融创新程度虽远未至发达国家程度,但亦同样面临着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尤其当前正强调建立多层次的多元金融体系,更需要一套综合监管体系与之匹配。分业监管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改变,协调机制则显得极为重要。此前,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8年国务院批准了“央行三定方案”,其中确定了“一行三会”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监管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牵头人及法律强制性,实质效果甚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曾建议,在“一行三会”季度联席会议下面常设司局级负责人业务协调小组。当某一部门受理金融机构创新报告后,若涉及其他监管部门,按事先约定制度须无条件立即共同磋商,最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操作性制度意见供决策参考。

  金融创新可促进金融自由化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如何在审慎监管与鼓励创新之间找平衡点是金融监管的一大挑战。不过,对于中国而言找平衡的问题还有点遥远,目前,银监、证监、保监三会分而治之的分业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急速发展的混业经营现状,协调机制亟待建立。此次国务院确定了人民银行为联席会议的牵头人,一直只闻雷声不见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似乎终于有了获得实质性进展的可能。不过,有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担心:“中国金融监管框架最后怎么架构,更多的可能是政治问题。”这一机制所带来的会否只是虚假的安全感?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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