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家住海口新坡镇的小周骑摩托车回家,途经东山镇东苍村一处简易木桥时,摔倒落下南渡江,不幸溺水身亡。据了解,该木桥由村民私自搭建且两边没有设置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小周父母将东苍村委会及搭桥的村民告上法庭,经审理,死者父母获赔10万余元。
2012年6月8日晚上8点左右,15岁的初中生小周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定安县城返回新坡家,途经海口秀英区东山镇东苍村,在经过南渡江渡口木桥时,小周从摩托车上摔下,掉进南渡江中,当时同行的女孩大声呼救,附近的小和与小明(均为案外人)听到呼救声后立即赶过来,小明跳下南渡江中欲施救,因水流太快,没能将小周救上来。小和等人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及众人搜寻后,却没有结果。
经查发现,事故发生的渡口归属于东山镇东苍村委会所有,原本有一艘机船轮渡,后来,东苍村委会将渡口经营管理权发包给本村村民陈某收费经营管理。为便于行人来往通过,陈某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渡口处通往定安县城南渡江城堤下搭建了简易木桥。但木桥的两边未加设护栏,其木桥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未完善,并采取对行人过桥收费经营管理。对陈某私建木桥收费的行为,东苍村委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事故发生后,小周父母将陈某及东苍村委会告上法庭。
经海口秀英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东苍村委会南渡江渡口的承包者,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搭建简易木桥,对过往的行人收费,属违法、违规行为。陈某在搭建木桥的两边没有加设护栏,其木桥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没有完善。木桥在安全方面存在隐患,且未对来往通过木桥的人员尽到告示谨慎注意义务及进行巡查、监护,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小周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东苍村委会对陈某私建木桥收费没有起到监管的职责,放任其行为,存在失职、监管不力的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小周在事故前在校读初中,根据其年龄和相应的智力能够预见在驾驶摩托车通过木桥时有危险发生,且属无证驾驶无合法手续机动车的行为,也存在过错。
因此,陈某及东苍村委会承担7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陈某赔付死者家属80182.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东苍村委会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小周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陈某赔付丧葬费等80182.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死者家属共获赔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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