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区联和街黄陂村村长、书记、财务等两委全体干部共8人因共同谋划贪污征地款被分别判刑,但是有人发现,至今其中7人仍在居委会留任。萝岗区相关部门回应,并不违规,“原来在做什么现在还是维持现状”。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但由于黄陂新村已经进行了“村改居”,因此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处理,但这个只有23条的法律,并没有对居委会领导的任职条件作详细规定。
也就是说,被判刑的人员不能当村官,能否继续当居委会干部,则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萝岗区相关部门说“不违规”也没有错,但是“不违规”就够了吗?我们对居委会干部的要求就低到这种程度吗?7名“获刑村官”仍留任居委会,即使“不违规”,也极不合理,不能继续“维持现状”。
这8位村官究竟犯了什么罪?按广州市检察院通报,萝岗区联和街黄陂村村长、书记、财务等两委全体干部8人,共同谋划贪污征地补偿款80万元。征地补偿款,哪怕不是村民个人的钱,也是村集体资金,贪污征地补偿款,就是典型的监守自盗,侵吞村民利益。这种居委会干部,显然不能代表群众利益,不可能为居民们谋福利。
按照相关法律,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意味着,如果要将7名涉事人员的职务撤销,需要居民自行开会表决,而不能由基层政府部门“下命令”。问题也在这里,这7位“获刑村官”留任,都经过居民选举了吗?可以肯定的是,要由居民们投票,这种利为自己谋的居委会干部是绝不可能获得选票的。
就近年的实践看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出现不少问题。其中,“两委”干部贪污集体资金的现象就是其一。别拿村官不当官,有些村官、居委会干部贪污起来,照样吓死人。有时候,主要干部都被家族势力、恶势力瓜分、把持,使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形同虚设,普通村民、居民难以通过选举将他们拉下,自治也就徒有虚名。
那么,“获刑村官”留任这种荒唐事就没人能管吗?当然不是,地方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干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但也并非只能作壁上观,法律还是赋予了它“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义务。像这种情况,当地政府还是应该帮助组织居民进行公平选举,将那些不合格的干部拉下来。(连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