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强台风“纳沙”来袭,海南海口龙塘镇上一楼房的墙裙被台风吹倒,将隔壁的瓦房屋顶砸出一个大窟窿,墙砖、瓦片落入屋中砸伤了正在玩耍的小女孩。女孩住院71天,共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事发后,女孩父母向墙裙及瓦房的所有人索赔,因无法达成协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受伤女孩获赔8.7万元。
台风天在家玩耍,女童被掉落的墙砖碎瓦砸伤
8岁(事发时年龄)的小娜是龙塘镇一村的村民,跟着父母住在镇上农贸市场附近的一间瓦房出租屋内。2011年9月29日,因受强台风“纳沙”影响,小娜独自在出租屋玩耍。下午1时许,小娜被“从天而降”的墙砖和一些碎瓦片砸中右脚,导致其相关部位粉碎性骨折。为此,小娜住院治疗了71天。经鉴定,小娜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经查发现,砸中小娜的墙砖属朱某珍位于龙塘镇福兴街房屋三楼看台的墙裙(高约一米、长约四米,厚约十二公分),由于建筑不牢固,被“纳沙”吹倒。随后,墙砖整片砸穿相邻的简易瓦房顶(该瓦房为土木结构,房顶放置的均是瓦片),将房顶砸出一窟窿。继而,刮倒的墙砖及瓦房碎片掉入房中,将正在瓦房内玩耍的小娜砸伤。事发后,朱某珍支付了7500元,房东张某清支付了2000元。
随后,因三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小娜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珍、张某清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
终审判令墙裙、瓦房所有者共同赔付8.7万元
海口琼山法院审理认为,因强台风导致朱某珍家的3楼看台的墙裙刮下砸至张某清的瓦房屋顶,并连同被砸坏的瓦房屋顶碎片掉入房中将小娜砸伤。根据《侵权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本案中损害的直接原因是朱某珍及张某清建筑物物件掉下导致,不适用免责规则。朱某珍及张某清作为建筑物的所有者,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过错责任,朱某珍应承担60%责任,张某清承担40%责任。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赔偿小娜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05万元,其中朱某珍支付51893.95元,张某清支付38595元。
宣判后,张某清与朱某珍均不服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朱某珍家的三楼墙裙建筑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朱某珍应当预见在台风天气时若该墙裙建筑被刮倒,可能会给周围住户或行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后果,却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张某清作为简易瓦房的所有人和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应的建筑安全标准。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中院确定由朱某珍承担80%责任,支付69691.94元;张某清承担20%责任,支付17297.98元,共计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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