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刚中午放学后和同学到河边玩,不慎溺亡。小刚的父母将学校负责人胡某以及顺义区水务局告上法庭,索赔47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校方未尽告知义务
小刚就读于顺义区的一家打工子弟小学,其父母都是安徽来京打工人员。今年6月14日12时许,小刚在顺义区西环路减河桥下被发现溺水,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当天中午,小刚去校门口的小卖部买了小食品当做午饭后出了校门。
尽管学校规定中午严禁出校门,但没有门卫值班,该规定形同虚设。而事发前,学校的其他学生也去玩儿过水,但是学校没有及时告知家长、使家长失去了阻止危险发生的机会。
事发地无警示标志
小刚的父母称,顺义水务局作为潮白河段的管理方,对河道内高度危险区的管理不到位,在事发地附近没设明显的警示标志。他们认为,胡某和水务局对小刚的溺亡都应承担责任。
水务局代理人表示,水务局在河边设立了警示标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水务局没过错。小刚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不会游泳却抱着一个泡沫板强行到河中央,泡沫板脱手导致其溺水身亡,是自身的危险行为导致的后果。此外,水务局对河道只是行政管理,原告要求民事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证人证言相左
胡某对二原告痛失爱子表示同情,但其自认没有责任。胡某表示,小刚不是在学校就餐的学生,其溺水发生在中午放学之后,学校对他没有监管责任。该说法遭到了原告的驳斥,称孩子入学时,学校说有食堂,中午可以不回去,每天拿钱买饭。事发当天一同和小刚出校门的两个学生是在学校就餐的学生,但他们也在中午出了校门,胡某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小刚的父母还请来证人,证明学校没有向家长发放书面的安全规定,而是在事发后才告知家长,说暑假期间不让孩子去河里游泳。事发地点以及河道附近没有警示标志。胡某请来的证人则表示学校在事发之前发放过安全责任书。
水务局代理人不认可原告证人的说法,称沿河两岸有很多警示标志。证人没看到并不等于别人看不到,也不等于没设立。法院将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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