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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小偷示众,涉双重违法
捆绑小偷示众,涉双重违法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 时间:2013-08-27 08:43

  据《武汉晚报》报道,武汉市汉阳国信新城小区三期的保安在将小偷人赃俱获后,捆绑在小区内“示众”近5个小时。物业公司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在小区业主中“肃清影响”。

  从情理上来说,小偷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犹如过街之鼠,人人都恨不得上前打之踹之。然而,我们毕竟是法制社会,惩治小偷自有公安部门,也自有相关法律依据。保安不是警察,也不是执法人员,无权对小偷“私设公堂”进行相应惩罚。“捆绑示众”不仅不妥,甚至已经涉嫌双重违法。

  一是侵害了小偷的身体自由权,涉嫌非法拘禁。大家知道,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并没有限定条件,包括正常人,也包括本身有一定错误者和违法的行为人,比如小偷。但在实际中,人们往往容易忽略这一点,因为对方是小偷,就忽略了他所应该有的一些人身权益。这显然是不对的,至少,对方是不是小偷,保安虽然当场抓获,但最终还得公安部门来认定。

  退一步说,即便小偷自己也已经承认其偷窃事实,保安也只有权力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但却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拘禁等私自惩罚。

  二是小偷违法了应该付出代价,但小偷的人格等相应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以“肃清影响”为目的,将小偷捆绑于“醒目位置”,有示众的主观故意,涉嫌侵犯小偷的人格尊严。这与此前相关部门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游街示众等行为一样,背离了法治精神,均是不符合法制社会建设要求的。

  小偷行违法之举,惩治小偷是公平正义的需要。但如何惩治等,需要具有法律权力的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逾越法律界线,更不能私设公堂。因为,用违法的方法“捆绑示众”小偷,已经明显背离了程序的正义,而没有了程序的正义,目的的正义也就很难再称其为真正的正义了!刘鹏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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