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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网络警察不必计较“面容”
录用网络警察不必计较“面容”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时间:2013-08-27 09:09

  湖南一个网民发帖称,自己近期报考了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网络民警的岗位,并以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进入体检,但因脸上长了痤疮(即青春痘)、“长得丑”而遭淘汰。对此,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他们只采用指定体检机构的体检结论,而三名专家医生对这名考生检查会诊的意见为“面部有瘢痕影响面容,且瘢痕难治愈,易反复发作”,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结论为不合格。

  对这个答复,不仅那考生,好多网友也都不接受,“人民警察要形象”一类的风凉话脱口而出。对待这些貌似不公的事情,其实首先需要心平气和,看看究竟有没有那些规定。按图索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果然有,是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2010年11月印发的,其中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的第三条,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对警察职位专门作出“面容”规定,表明其录用标准高于其他公务员。必须明确,该考生没有通过体检,不是因为先天“长得丑”,而正是因为痤疮影响的“面容”。这一点还是得分清楚,分不清楚,难免就有“美与丑不应成为选拔标准”的武断了。至于该考生的痤疮是否可归入皮肤病之列从而涉及到了“面容”,是个很专业的技术问题,我们无可置喙,所能代之一呼的,只能是相对来说藏在“幕后”的网络警察,其岗位是否可以稍稍区别于“台前”的那些,在操作执行的过程中“枪口抬高一寸”?并且,好在这个《特殊标准》还处在试行阶段,修订之时应当把这些比较特殊的问题酌情考虑进去。

  在很多时候,无论报考公务员与否,“长得丑”肯定都天然存在劣势,“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嘛。况且,不独人类如此。清初张怡所撰《玉光剑气集》引了《读书笔记》中的一则议论:“犬见人衣貌不扬则吠之,稍整则亦稍戢,盖彼亦知外美耳。”不过,这话使人疑心此乃前人在借题发挥,概因我们都知道,犬之吠否往往取决于它眼中人之生熟与否,上升到美学层次抬举了“旺旺”,显见话中有话。果然,那书里接着又说了:“人之智宜辨于犬矣,乃亦敬富贵,忽贫贱,而不问其贤否,何以异于犬乎?”在作者看来,犬之“敬体貌”与人之“敬富贵”异曲同工。品味品味,这话是相当恶毒的,此处不表。

  但历史上确有一些凭借外貌来用人的不可思议的实例。比方唐玄宗有一次跟李白聊天,聊现在跟武则天的时候相比怎么样,李白说他们没法比,举的就是用人的例子。李白说我们现在用人“如淘沙取金、剖石采玉,皆得其精粹者”,他们那时“任人之道如小儿市瓜,不择香味,惟拣肥大者”,太看重外表了。李白的话肯定有拍马屁的成分,然依此似亦不难推断出武则天时,朝中高官当有不少高大威猛的帅哥乃至胖子。《万历野获编》有一则“选科道”,说成化初编修张元桢建议:“六科不必拘体貌长大,当以器识学问文章为主。”针对的也是当时选拔官员太强调外表,往那一亮,“以为壮观”。人们为此还编了段顺口溜:“选科不用选文章,只要生来胡胖长。”过于着眼“末”的东西,难免就忽略了“本”。

  这几年来我们陆续看到了公务员录取过程中的若干不公,以及若干标准枝节上的喧宾夺主,但如今公务员录用越来越趋于规范也是不争的事实。前几天召开的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会议上,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强调要不断完善考录法规政策,着力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等等。遴选出高质量的人才,正该是公务员录用制度之本。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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