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海南一中院对一宗贩卖、运输毒品40多公斤特大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明进、杨祖兴死刑,以贩卖毒罪判处被告人肖海峰死刑,以贩卖毒罪判处被告人李顺有期徒刑15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明进、杨祖兴均系海南定安县农民,均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肖海峰系海南万宁市人,也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李顺系海南定安县无业人员。2012年4月初,被告人林明进与莫绍德(另案处理)电话联系,由林到广东购买K粉卖给莫。之后,林明进又与被告人杨祖兴商定,由林出资并联系在广东的上家购买K粉,杨负责到广东将K粉带回海南。林明进与在广东的上家被告人肖海峰电话联系购买K粉。同年5月6至7日,林明进到达广东省惠东县,与肖海峰会面。经检验,林明进认为毒品质量不好,决定只向肖购买11公斤K粉。5月9日,杨祖兴乘坐大货车从海口到达广东惠东后,拿到K粉11公斤,并乘坐大货车返回海南,将10公斤K粉交给了莫绍德。后将剩下的1公斤K粉交给了林明进。
在此期间,仍呆在广东的林明进再次与肖海峰电话联系,约定购买质量更好的K粉30公斤。同年5月15日,杨祖兴乘坐大货车到广东虎门,打电话与肖海峰联系取货。5月16日凌晨,杨祖兴经与肖海峰安排的人见面,并拿到毒品K粉30公斤。同日下午,杨祖兴乘坐大货车返回到海口秀英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2年4月,林明进在海口市明珠广场与王某商定,将100克毒品K粉卖给王某,之后成交。
2012年5月初,李顺与莫绍德商定,由莫将K粉赊给他,待毒品卖出后再付款。同年5月10日和16日,莫绍德先后两次分别将3公斤K粉卖给李顺。之后,李顺将其购买的K粉出售给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明进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指使他人运输和贩卖,被告人杨祖兴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并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海峰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李顺购买毒品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林明进贩卖、运输毒品K粉41020.94克、冰毒3.8434克;杨祖兴贩卖、运输K粉40920.94克、冰毒746.52克;肖海峰贩卖毒品K粉40920.94克;李顺贩卖K粉3000克。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林明进提议并负责出资和联络毒品上下家,杨祖兴负责资金转账和毒品的运输和贩卖,林、杨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林明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杨祖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判处。肖海峰在其他犯罪判处缓刑期间,又大肆贩卖毒品、且数量特大,依法从重处罚。李顺虽为贩卖而购买的毒品氯胺酮数量大,但鉴于其归案前仅贩卖出少部分毒品,且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判处。法庭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明进、杨祖兴、肖海峰均提出上诉。被告人李顺服判,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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