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为期5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作出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8月27日《北京青年报》)。
后悔权,在国外被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在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或退出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如果基于不知情,判断错误或由于冲动错选了自己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可以行使后悔权进行救济。后悔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并非约定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消费者即可单方行使。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只能由消费者享有,而经营者不享有。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声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款,这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合同的一部分,属于约定的权利,并不属于后悔权。后悔权不以经营者违约或产品有缺陷为前提,也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为条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期限内,消费者即可行使后悔权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即可要求退货。
在日常消费中,经营者却往往因为商品在自己手中,对商品情况最心知肚明而占有“卖家优势”。与之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市场竞争并不完全充分的情况下,商品信息不完整、价格信号出错等情况很常见,尤其是一些新兴交易方式,如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商品的真实性能、品质,往往要等到购买后才发现不如己愿。此时如果经营者没有违约、欺诈,产品也没有缺陷等情形,消费者通过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均无法解决纠纷。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其目的在于矫正消费者和经营者因信息不对称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失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彰显正义。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会对经营者形成无形的鞭策,一些不诚信的经营者就会面临退货、换货的风险。为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经营者会尽力维护自己的品牌,使其销售或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过硬、价格合理。有人担心我国消费者整体素质还不够高,赋予其后悔权会对经营者造成重大冲击。冲击可能会有,但经过阵痛,应该是利大于弊。其实,现在有的经营者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可是并没有多少消费者经常去退货。后悔权实际上产生这样一个积极效果:商家主动打破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分享信息,结果反而降低退货率,而商品的性价比也更趋于合理。
权利也有边界,并非所有消费领域都适用后悔权制度。为防止后悔权被滥用,立法应明确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对其做必要的限制,将后悔权主要适用范围局限于那些信息比较不对称的交易领域,如以电话销售、网购、邮购、上门销售、预付费消费以及事关消费者生存、生活的消费行为。而对于鲜活产品、药品、卫生用品、食品、汽车等商品,购买后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可再退货,因为此类商品退回后再次出售有可能造成安全问题,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耗,这对经营者是明显不公平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通过后悔权贯彻对消费者倾斜性保护,意义重大。当前,在消费领域存在消费信任度低、消费纠纷多、消费维权成本高等特点。把“后悔权”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实现法律层面的程序正义之外,还极大彰显了保护民生消费权益的实质正义。消费者后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特殊权利,其着力点在于避免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失衡状态的出现,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地位,使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