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厕尿歪罚款百元引发舆论持续热议。这一被网友评价为“蛋疼”的规定,9月1日起真的要施行了。不过对于公众质疑“尿歪”如何取证、如何执法时,深圳城管部门表示,这一处罚主要是约束教育,并不会真的装摄像头取证。
人有三急,好不容易找到个公厕,却是臭气熏天,如此煎熬的经历,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过。公厕之所以那么臭,不外乎是部分不文明人士,有意无意“尿歪”所致,这样的不文明行为自然应该予以规范。国人在厕所这种极为隐私场所的不文明行为,已然成为一种特色。因此,越是脏的公厕人们越不文明,越是不文明的行为让公厕愈发不堪入目,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深圳规范不文明行为的初衷并无不妥,这样的陋习确实需要纠正。事实上,随地吐痰、在便器外便溺等在10多年前就已经明确为违法行为,但执法难一直存在,至今仍找不到突破口。于是,原本只想弄个规范性文件,后来变成政府立法,甚至更进一步,在《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草案中只提“禁止”,而正式颁布时则增加了处罚规定,罚款100元。按照相关部门的解释,对于文明如厕这个问题,政府并不是想放大它,这就像“悬在头上的一把剑”,只是想起到劝导的效果。
但是由规范性文件升级为立法,本意是想要增强其严肃性,最后却无奈成为街头巷尾的笑谈。这引出的话题是立法应当如何秉持严肃性与可操作性。在许多立法中,我们丝毫不质疑立法者的良好愿望,但法律法规具有严肃性,在操作层面可有可无、意义不大的条文,就应当考虑其社会价值。如今的立法技术确实存在一种困境,没有罚则的法律被质疑为一纸空文,当你没到;而有罚则的法律则被质疑不具操作性,难以执法。归根结底,不是因为质疑声音过于尖酸刻薄,而是因为立法者有意无意把一些不应该纳入立法的对象纳入其中。比如,禁止早恋曾被写入法律,“常回家看看”立法也是质疑纷纭。任何手段都不是万能的,而是功能有限的,特定的手段只与特定的目标相适应,而难以适合其他目标。法律手段虽然在法治社会中无比重要,但它同样不是万能的,不能不理智地让法律去调整它根本无力调整的事情。
法律根本上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的有效性在于调整和控制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不是内在感受;法律的有效性在于管制可以通过外在被查证的行为,而不是隐秘空间下归属道德范畴的领域;法律的有效性在于法出必能执行,一些条款如果入法将带来不能履行和对其置之不理的问题,这不仅无助于实现立法目标,还将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归根结底,抑制立法冲动十分必要。一些地方和部门每遇管理难题必称立法,即使明知管不过来,也难有什么效果,但还是要摆出一副立法无所不能的姿态。如果越来越多的法规成为一纸空文,立法的权威不但不能得到增强,反而会被削弱。一些道德范畴的行为,比如文明如厕、常回家看看等,还是让其回到道德领域吧。管理与倡导未必只有立法这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