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朝阳检察”发布微博称,今日,我院以涉嫌爆炸罪对犯罪嫌疑人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诉(以下为原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涉嫌爆炸罪对首都机场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后冀中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回放
7月20日18时24分,山东籍男子冀中星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口外引爆自制炸药。案发当天除冀中星左手腕因被炸截肢外,无其他人伤亡。
7月21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对冀中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7月29日,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批捕。
冀中星(男,33岁,山东省鄄城县人)为反映个人诉求,经精心准备,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和传单,到首都机场T3航站楼制造影响以及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经审讯,冀中星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冀中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爆炸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已于7月21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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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爆炸案嫌犯已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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