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伙用一棵普通树木冒充海南花梨木卖给他人,共诈骗人民币17万元。近日,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骗子王某树因犯诈骗罪获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12年5月4日,何某精、张某海听说王某群有海南花梨木要卖,就来到王某群家看木料,并叫王某群给木料样本让他们做鉴定。见此,王某群、王某文(在逃)根据事先商量的诈骗方法,由王某文拿来一小块海南花梨木样本交给何某精、张某海做鉴定。经专业人员鉴别,确定样本为海南花梨木。当天下午,何某精、张某海又来王某群家,双方商谈购买一节树头、三节树干木料的价格,商定货款为17万元人民币。随后,何某精、张某海付给王某群17万元人民币。诈骗得逞后,王某群分得赃款83800元人民币,余款归王某文。
后来,何某精、张某海将购买的三段没有树皮的树干和树头拿到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做鉴定,才发现这三段树干和树头并不是海南黄花梨,于是立即向我市警方报案。
2012年9月30日,松林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光村镇屯积村委会沙地村路段将王某群抓获,而王某文听闻风声后逃走。
2013年5月16日,王某群、王某文亲属与被害人何某精、张某海达成和解协议,主动退回被骗款项155000元人民币,何某精、张某海也明确表示不再追偿剩余被骗款15000元人民币,并对王某群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群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诈骗他人现金17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王某群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而且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王某群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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