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31日消息(记者赵莎)近日,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发布,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中,各项赔偿标准均有所提高。其中,职工平均工资由去年的36716元/年上调为40051元/年。
五项赔偿基本数据均提高
据了解,五项赔偿基本数据均有所提高,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去年的18369元/年上调为2091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去年的6446元/年上调为7408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去年的12642.8元/年上调为1445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由去年的4126.36元/年上调为473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由去年的36716元/年上调为40051元/年。
新标准规定,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误工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
新标准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农、林、牧、渔业:20926元;采矿业:39678元;制造业:34252元;电力、热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9542元;建筑业:37052元;批发和零售业:35363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971元;住宿和餐饮业:27547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7581元;金融业:71881元;房地产业:38520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169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42578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941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5013元;教育业:51018元;卫生和社会工作:5105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6126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8759元。
死亡赔偿标准“同命同价”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此外,新标准还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等作出规定,详情可登录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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