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远专栏
证监会给光大证券的乌龙指开出了中国资本市场有史以来最重的罚单,我为这张罚单喝彩。尽管在中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历史上,这样的喝彩机会并不多。
证监会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就查明了光大“乌龙指事件”的真相并迅速做出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8月16日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光大证券处以罚款5.23亿元,对徐浩明等4个相关责任人采取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措施。这样的认定和重罚结果,从法律和监管角度是应该的,但笔者的确没有想到证监会会出如此重手。在该事件发生之后,证监会对其的定性是“我国资本市场首例极端个别事件”,言下之意,这只是一起“意外”。在很多人看来,这么一个事件,最终会和以前发生过的很多坑害投资者利益的交易一样,通过象征性的处罚不了了之。
有很多人糊涂地认为光大证券很冤,在他们看来,这只是因为系统缺陷而引发的市场异动而已。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系统缺陷本身,而是在系统缺陷引发的异常波动发生之后,光大证券漠视信息披露和交易的禁忌进行的一系列所谓出于本能的“自救行为”。证监会认为,在8月16日11时07分发生错误交易至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进行自救,并且对外发布误导信息,进行违规操作,很显然,这是一起赤裸裸的“非典型”内幕交易。
乌龙指事件发生后,笔者在为光大证券的交易系统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残缺叹服的同时,就呼吁有关方面一定要追究光大证券的两宗罪:一是虚假信息披露之罪。光大证券在8月18日的公告中承认,8月16日11点07分交易员就通过系统监控模块发现成交金额异常,同时接到上交所问询电话。同时还披露,在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相关管理人员召开紧急会议。这意味着,光大证券在错误交易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知道事件真相,并且在内部进行了减损处理。可是,在市场为之疯狂的10多分钟时间内,光大证券要么装聋作哑,要么对外发布错误信息误导投资者。这个过程中,很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在各种所谓特大利好传闻的诱导下纷纷追涨,可谓损失惨重。直到14点25分,光大证券才对外发布了184个字的公告,声称是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时使用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二是内幕交易之罪。在错误指令引发股市异动之后,光大证券一方面没有及时对外公布真相,另一方面却在进行所谓的止损操作,通过卖出EFT交易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进行减损。面对外界对其止损行为的质疑,光大证券将自救归结为“本能行为”。但这种“本能”的自救行为却是在隐瞒真相之后,悄悄地由其旗下期货公司进行的。笔者当时指出,如果不对光大的信息误导和内幕交易进行严惩,以后机构将纷纷效尤,制造“意外”,操纵市场,中国资本市场将会彻底被打入万丈深渊。
证监会的重罚挽救了中国资本市场最后一点可怜的尊严。众所周知,中国资本市场20多年来,上市公司丑闻频发,中介机构前仆后继,肆无忌惮充当上市公司的帮凶侵害股民的利益,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一套完善的治恶机制,对欺诈、操纵股市、掏空上市公司等行为不能给予严惩。股民为什么丧失信心?股市为什么欺诈频仍?举各界之力精心构建的公司治理为什么屡屡失灵,不堪一击?《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规定的惩罚威胁为什么不能有效阻吓市场的违规者?根本原因在于违规成本太低,法律权威尽失,很少有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这就是问题的全部答案。对于一个有恶不惩,对投资者的利益不及时用法律利器进行保护的市场,何来信心可言?还有多少人记得,银广夏、杭萧钢构、董正青等内幕交易案最后都得以轻判,并且以受损的投资者诉讼无门结束。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的轻判,不仅让监管层蒙羞,让中国资本市场蒙羞,更让立法和司法蒙羞,也让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崩盘。
对光大证券的重罚无疑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次艰苦的自救,但很显然,即使是如此顶格的重罚,投资者并不买账。投资者质疑:为什么不追究上交所的失察之责,上交所在第一时间知道真相后,为什么还纵容光大进行自救,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告知真相,为什么不采取短路机制避免对投资者的误导?上交所不作为的结果就是,8月16日上午让空头爆仓,下午屠杀了上午跟风追涨的多头,害死了所有投资者。同时,鉴于光大乌龙指性质恶劣,完全应该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信心失血的中国股市而言,治乱须用重典是监管者必须采取的策略。处罚光大只是一个开始。笔者建议,以光大乌龙指为起点,必须大幅度提高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不仅要完善集团诉讼等民事赔偿机制,完善市场终身禁入等行政处罚机制,更要发挥刑法的最大惩罚效应,让违法者切身体会到得不偿失。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更是一个让投资者感到绝望的话题。对光大的重罚,可以让投资者重燃对法律的信心,对股市的信心,但这真的不容易。(作者系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