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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一纸判决重千钧
李某某案,一纸判决重千钧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时间:2013-09-04 11:31

  星二代、未成年、性犯罪,当这些极具冲击力的关键词组合成一幅新闻画面时,想不引起舆论的沸腾都难。李某某轮奸案正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开场的,它席卷了无以数计网民和媒体的注意力,也让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处于舆论的聚光灯下。人们对特权的羡慕嫉妒恨,对司法的先天性不信任,乃至平日里积攒的其他种种不满情绪,都再一次找到了发泄的个案缺口。

  从一开始,李案就是以某种娱乐化的方式被媒体捕捉、供大众消遣的。在舆论的持续关注和诙谐评判中,包含有对权贵的不满、对教育的不满、对司法的不满,这些情绪都需要借助个案得到宣泄。而宣泄的最佳方式,莫过于把严肃的法律案件转换成娱乐新闻,在调侃与吐槽中完成一次舆情的集中表达。这种严肃案件娱乐化的背后,恰恰折射出民意输出过程中的无奈与焦虑。

  如果将李案置于整个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中,就不难窥探出这样的舆情演变,其实有着更为宽厚的社会背景。一方面,当社会分配不均和矛盾冲突加剧,一种普遍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在底层弥漫,使得整个社会对特权与权贵表现出极大的愤慨,一旦个案中的当事人被烙印上权贵的印记,便难逃“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另一方面,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互联网明显搅活了舆论这“一池春水”,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的发酵下相继成为“公共事件”,如嫖宿幼女案、邓玉娇刺官案、药家鑫杀人案等等,其中多夹杂着人们对特权干预司法的担忧。在上述背景中,李某头戴“星二代”的“闪闪红星”,前科之后再犯恶行,立即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引起网民“群起而攻之”了。

  虽然李案中的舆情带有娱乐化色彩,案件信息一再引起猜忌与质疑,其实都围绕着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些因素展开,如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身份会不会干扰到司法?警方的执法会不会因为特权而出现偏私?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保密是不是存在更大的权力背景?

  伴随着矛盾多发期的到来,司法这一原本消极被动的国家活动变得活跃而引人注目,转型期的司法能否坚守住时代的正义底线,公共舆论对此极为敏感。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往往将对法治的理解与期盼聚焦到司法领域,聚焦到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上,甚至将司法裁判当作衡量法治水准的标准。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司法审判经常受到干扰、司法人员素质不高以及司法保障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个案中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司法腐败、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等一定程度上蚕食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治国家较为审慎的舆论监督,在中国得到了极大的正当性认可。从茶余饭后的闲谈到各类会议的研讨,从报刊网络的评论到专业论文的剖析,司法裁判日益处于舆论评判的“风口浪尖”,对其批评、质疑、责问乃至抗议,越来越成为一种流行的现象。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告诫:“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或许在李案中,这样的告诫同样值得重视。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分寸”,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言论评判,都应当恪守法律的底线,防止过度介入伤害到司法的自主性。

  舆论监督本应得到最大的宽容,但对于尚未判决的案件,监督需要保持一定的克制。本案中,虽不能说舆论的关注影响到了司法独立,但倘若营造出“轮奸犯罪的事实成立”的前提性认知,有罪推定的公众思维,势必影响到日后人们对司法结论的评判。万一该案在证据上存在瑕疵而出现无罪、轻罪等判决结果,司法便会陷入“为特权背书”的质疑泥沼。例如,对于律师无罪辩护,网络舆论给予了强烈谴责,这是一种以道德思维评判法律事务的做法。律师可就案件的证据瑕疵提出无罪辩护,无论是作为职业伦理还是辩护技巧,在法律上都无可厚非。或许这与公众心中的个案公正不相吻合,但却是法治实现普遍正义所必须的。由于公民法治理性并不成熟,使得辩护律师与其说是与公诉方展开对抗,不如说是与公共舆论展开对抗,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境下,辩护律师被迫打起了舆情牌,想方设法布下“清者自清”的舆情印象。遗憾的是,如果律师不是恪守法律理性,而玩起舆论战术,打官司反倒成了舆论战,这将引导我们迈入一个怎样的法治社会呢?

  每一次影响性个案,都凸显出司法与舆论的鸿沟。这种鸿沟源自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各自不同的发生逻辑,前者呼吁激情与道德感,强调主动性、怀疑性甚至破坏性;后者崇尚人的理智与法律思维,主张被动性、消极性、客观性和建设性。二者要实现共存并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就必须寻找到理性这一交汇点。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官方活动,在职业属性上最忌讳“头脑发热”。相反,舆论监督却崇尚“热度”,其中难免夹杂着非理性的因素。在寻找交汇点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处在更为关键的地位。以往,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李昌奎案,都未见到司法引导民意的权威增长,相反是一种民意引导司法的趋势扩张。司法机关严格遵循办案规律,提高司法结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证据的事实展示功能,尽可能将不理性的网络舆情导入理性化的轨道。在培育网民的公共理性,引导大众从“激情岁月”迈向“法治生活”,司法机关的一纸判决有时重千钧。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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