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男子羊某伙同他人窜入一所幼儿园职工宿舍,撬门进入房间,持菜刀威胁女教师,抢走现金1350元和手机、项链等财物。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抢劫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昌江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羊某有期徒刑10年的一审判决。
2011年8月17日晚,羊某伙同杨某、黄某在昌江县石禄镇保突村预谋到石禄伺机作案,并于次日凌晨窜入石禄镇一所幼儿园。羊某从一楼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后,撬开二楼房门冲进房内,用被子盖住女教师的头,持刀顶住女教师的脖子,威胁其不要喊叫,勒令其交出贵重财物。得手后又撬开另一个房门,虽遭房内的人阻挡仍强行进入,并在房内翻找劫取财物,共抢走现金1350元和手机、项链、手链等贵重物品。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羊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羊某不服,上诉至省二中院辩称,其只是拿刀撬门,没有拿刀威胁被害人,也没有逼迫被害人拿出财物,同时抢走的现金不足2000元,也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应从轻处罚。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羊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羊某虽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抢劫的财物少又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但羊某抢劫的场所较特殊,原判综合本案情节,以起点刑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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