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男子奚有鸣在QQ上谎称自己是经纪人,将年轻女孩骗至其事先开好的酒店房间内,强迫对方签订卖淫协议,女孩不从,奚有鸣便抢走手机,并拍摄裸照。上海一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被告人奚有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月份,奚有鸣在QQ上谎称自己是经纪人,能安排商务活动,骗得了年轻女孩小丁的信任。随后,奚有鸣将小丁骗到一家酒店,让小丁签协议。小丁一看协议内容,根本不是正规的商务活动,而是吃饭、娱乐、发生性关系等所谓的“三陪”。遭拒绝后,奚有鸣又以强奸相威胁,将小丁价值近4000元的“苹果”手机抢走,并对着小丁拍摄裸照。小丁从酒店逃离后,立即报了警。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决被告人奚有鸣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奚有鸣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奚有鸣以言语威胁以及拍摄裸照等胁迫手段,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目的,从而当场劫取被害人手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之处,奚有鸣的上诉理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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