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妻子或丈夫以个人名义所借的钱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李红(化名)在离婚前瞒着丈夫从外借款6.2万元,离婚后,债权人一纸诉状将李红及其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返还借款。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用于家庭开支,故判决其前夫无需承担责任。
去年8月至11月期间,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两次向何某借款共计6.2万元。同年12月,李红与其丈夫林某协议离婚。由于李红到期未向何某归还借款,何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红与其前夫林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李红本人立下的借条为证,李红的确欠何某人民币6.2万元,故李红与何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红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但林某并不认识何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知道李红向何某借款的事实。且从林某与李红两人的收入来看,林某在国有商业银行工作,收入稳定,李红也有较高的收入,正常情况下是没有必要从外借款。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李红家庭有一次性购房或购买车辆等重大开支。故涉案借款不能认定为李红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据此,法院对何某要求林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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