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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定性将出司法解释 官方称打谣并非报复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09-09 07:25

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秦火火”。 图片来源 中国警察网

全国公安机关正在开展集中行动,打击网络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连续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各地方也抓捕了一批犯罪嫌疑人。

在网络上发帖子,这个很多人都会做的事,到什么程度就构成了犯罪?甚至有人担心,动动鼠标转发一条微博,会不会就“犯罪”了?普通民众对此并不清晰,学界也有不同意见。

无论如何,官方和民间的一个共识是,对网络上犯罪行为的惩治,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

据悉,最高法和最高检将对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警方行动】

一月内公布5起案例

昨天,“江苏警方打掉4个利用网络敲诈勒索团伙”的消息被媒体爆出。这是自从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过去一个月内,公安部门通过媒体重点公布的第五起典型案例。

五起案件的嫌疑人,多数已经被刑事拘留。这意味着,他们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全国公安机关的这一轮集中行动中被抓的,很多是网民耳熟能详的角色,甚至很多人都可能转发过他们的帖子。

“秦火火”是第一个典型案例。“秦火火”是秦志晖在微博上的“马甲”。根据公安部门调查,2011年7·23动车事故之后,“秦火火”发布微博说在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家属获赔3000万欧元。此外,他还发布微博称雷锋穿着奢侈,某明星的孩子不是亲生,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

“立二拆四”是一个网络推手,据他交代,他曾炒作了“别针换别墅”、“郭美美”、“干爹门”等事件。这些事件都曾轰动一时。

而周禄宝的出名,开始于他在网上贴出不少官员的手表,他被很多网民视为反腐和维权斗士。

上海警方抓获的傅学胜并不知名,但他涉嫌的两起案件,影响已经不限于国内。傅学胜承认,自己发布了上海某副区长贪污20个亿,包养十几个情妇的帖子,以及制造了“中石化非洲牛郎门”。

江苏警方破获的网络敲诈系列案件,涉及11家网站,这些网站多数都在工信部备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称,注册这些网站就是为了敲诈勒索。在这些案件中,也有嫌疑人确实在新闻媒体供职。

有媒体日前统计了各地“抓谣”不完整数据:河南批捕131人,山西刑拘49人、治安处罚29人、批捕23人,陕西批捕22人。

【地方争议】

“打击谣言不是搞报复行动”

这些公布的案件,在网络上每个都是一枚“炸弹”。不少人迅速删除了之前转发的与这些人有关的微博,担心与其扯上关系。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上述公布案件中人士该抓。新京报记者接触过多名上述案件的办案民警,他们都表示,粉丝们只看到了这些人在网上光彩的一面,看不到他们在现实中到底做了什么。民警认为粉丝们被他们骗了,这些人辜负了粉丝的信任。

从这些新闻的跟帖看,网友给予了足够的理解,支持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不过也有人担心,打击谣言,可能会出现“跑偏”。因为确定到底“什么是谣言”,造成了多大危害,给予多重的处罚,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在全国性打击网络谣言背景下,地方上已经有案例引发争议,相关部门也已经纠正。

8月26日,河北清河县一名女子发帖问,“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她因此被处行政拘留5日。很多网友认为,这不应该构成谣言,也没有造成足够的恐慌。据悉,这名女子已经被释放。

同一天,安徽砀山的一名网民,将一起车祸死亡人数10人错误发布为16人,也被处行政拘留5日。之后,当地公安部门发微博道歉,表示此处罚不妥,已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行动目的是打击谣言,打击利用网络的犯罪,不是限制正常言论,打击谣言不是搞报复行动。

【突出案例】

“记者”身份频被利用

在上述5起典型案件中,“记者”的身影频繁出现。

周禄宝曾自称是“公民记者”,在徐州警方破获的系列网络敲诈案中,仲伟等人冒充记者,还自己印制了工作证,樊宇肖曾在多家新闻单位供职,张才山被抓前还是某报记者。

除此之外,被湖南衡阳警方抓捕的格祺伟,也曾是记者。

“记者”被抓,引发了外界对新闻从业者的担忧。一些人担心,这可能会给人造成表达空间收紧的感觉。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院长张志安(微博)一直关注公安部门的这一行动。在他看来,警方抓捕周禄宝,不是在打击言论,而是在打击敲诈勒索。

“公民记者更像是一个江湖,它的专业伦理很难保障。”张志安说,一些打着“公民记者”旗号的人,实际上收取费用,所谓的“调查”不是以公开真相为目的。他说,真正的记者本身不卷入利益纷争中,报道的目的是为公开。

张志安称,利用网络负面批评报道进行敲诈勒索,“不是一两个记者的问题”。他说,一些报纸的发行量非常有限,有些地方记者站主要通过负面报道给政府、企业施压,以让对方订报、投放广告的名义从中捞取个人好处。甚至一些中央媒体,也存在灰色地带,左手做批评报道,右手以此与对方达成合作协议。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张涛甫赞成依法惩治谣言制造者,也包括制造谣言的记者。

“记者首先是公民,不能逍遥法外。”张涛甫说,新闻从业人员首先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事实上,两高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对记者有特别的规定。一般的敲诈勒索,2000元至5000元以上,算是“数额巨大”,而如果是利用或冒充新闻工作者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降低50%。

这些对正常采访报道的记者,并不造成障碍。但是张涛甫认为,这也给媒体一个提醒,打铁还需自身硬,舆论监督的能力要过硬,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理解要更加精确到位。

针对目前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行动,以及地方出现的一些争议案例,有关专家认为,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利用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 争议

网络谣言“四宗罪”待法律解释

专家认为打击网络犯罪需“有法可依”,提醒防止相应罪名被滥用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公安部门集中公布的5起典型网络谣言案件,主要涉及4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和非法经营罪。

这些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被确定,在现实生活中被经常提及,如今被用在网络中,也引发网络空间是否适用现实空间、网络是否公共场所等相应讨论。

专家认为,在打击网络谣言、诽谤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弥补这些空白,使网络犯罪的打击有法可依。

网上造谣是不是“寻衅滋事”?

警方初步认为,“秦火火”在网上的造谣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的前身是流氓罪,流氓罪是个公认的“口袋罪”。

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都可以定流氓罪。学界认为,这个罪名的量刑幅度过宽,定罪的随意性很大。

1997年刑法大修,流氓罪被分解为多个罪名,其中一个就是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主要针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场合无故挑衅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有很多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依然是个“口袋罪”,很多行为都可以被“装进去”。

当寻衅滋事罪被用在网络上,一些争议随之而来:网络是不是公共场所,在网上造谣,算不算寻衅滋事。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网络只是传播工具,网上发言不构成寻衅滋事。

警方态度则截然相反。公开报道显示,“秦火火”被抓的时候,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就表示,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网络上依然适用。

对于“秦火火”编造7·23动车事故谣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定“寻衅滋事罪”是恰当的,因为他的行为影响了现实社会秩序,影响了铁路等部门正常工作。

洪道德也认为,如果将网上造谣的行为定为寻衅滋事罪,还要明确衡量标准,要防范个别地方滥用这一规定,乱抓人。

“不给钱就发帖”构成敲诈勒索?

“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涉嫌的一个罪名是敲诈勒索罪。苏州警方调查发现,他在网上发布负面新闻,并向事主要钱,不给钱就炒作,给钱就删帖或发布“正面文章”。

江苏徐州破获的系列案件,也与敲诈勒索罪有关。警方查明,嫌疑人仲伟等人开办了“社会焦点网”等网站,向有关单位发“核稿函”,如果不出钱就在网上发稿。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就是敲诈勒索。上述案件办案民警认为,与其他敲诈勒索相比,利用网络敲诈勒索并没有特别之处,网络只是一种作案工具。

这些案件引来的一个讨论是,如果被“曝光”方确有违法之处,是否另当别论?也有人担心,将此定罪,可能会影响方兴未艾的网络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事,通过网络监督是正当的,但是不能借此牟利,否则就构成敲诈勒索。阮齐林补充说,如果揭露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失,要求赔偿,就不能认为是敲诈。

网上“诽谤”他人要被抓?

作为上海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傅学胜这次被刑事拘留,可能涉嫌诽谤罪。

傅学胜承认,自己在网上编造了上海某副区长贪污20多亿,拥有60多套住房,包养十几个情妇并且杀害人大代表的谣言。

傅当时在网上的“举报”曾引起上海纪委的注意,经过核实,认定举报内容为假。警方介入,将傅抓获。

警方调查期间,发现今年年初轰动一时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也是傅学胜所为。傅承认,因为竞标失利,他编造帖文称中石化的一个女处长接受了某公司“非洲牛郎”的性服务。

上海市公安局有关人士称,涉事副区长当时压力很大,那篇帖子也给当地政府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

上述中石化的女处长对记者称自己精神压力大,“处于崩溃的边缘”。她将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该案9月6日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

傅学胜被认为涉嫌诽谤罪。但是警方必须面对两个疑问:网上发帖诽谤,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为什么要介入抓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能否构成诽谤罪,关键看诽谤行为是不是“公然”。在他看来,在互联网上的诽谤,是真正的“一传十,十传百”,传播范围比现实社会更广、更快,可以达到“公然”的程度。

对第二个疑问,负责傅学胜一案的上海闸北分局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安机关可以介入。

洪道德则提醒,诽谤是自然人对自然人的行为,对网上的诽谤,公权力不要轻易介入,尽量留给自然人自己解决。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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