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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适用人身强制,尊重保障公民权利
审慎适用人身强制,尊重保障公民权利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3-09-10 10:43

  日前,广州中院召开一年一度的行政案件点评会,并发布了2012年度行政司法审查报告,为行政机关执法“号脉”。据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介绍,今年3月起,广州已停收劳教人员,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案例也在逐步减少。他强调公安机关使用人身强制,对象要准确,不要随意地用。

  这已经是广州中院第九年召开行政案件点评会,此类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案件的行政诉讼,一直以来存在从程序到实体、从形式到内容的诸多困难。今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所作《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最近五年里,广东省法院受理三万余件行政诉讼案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占10.30%。即便是这样不算高的行政机关败诉率,也还是迎来外界“民告官案件胜诉超一成”的评价。不仅如此,即便是行政诉讼案件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一细节,都会面临颇为艰难的推进。民告官之难,可见一斑。

  此种不同法律部门围绕典型案件的专题讨论,希望可以有助于执法机关的严格、审慎执法。正如余明永所言,多年来,公安、国土房管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从开始的拼命维护自己,到现在的越来越尊重事实,转变很大”,并认为广州公安的执法水平是进步最大的。这显然不仅是行政机关观念的自发转变,而是借由法律督促与监督,渐次生发出的权力约束性,亦即行政权力的依法行政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每次行政案件点评会,均将限制人身自由引发的诉讼置于最重要的位置,盖因公民人身权利作为最重要的法定权益,其受尊重、得保护的状况,被视为权力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地方治理是否循着法治轨道推进的风向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司法机关为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行为做法律把关的一道关键防线,其适用法律严苛与否,会成为指导执法部门下一步行政行为的具象依据。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强调,“就应该对行政机关有严格的要求,必须要在有关证据、事实都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你才能够剥夺人身的自由权”,这不仅应视为司法机关严格把关的宣示,而且也是法治社会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提出的要求。

  应当说,到目前为止,即便是在劳教改革势在必行的大背景下,针对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措施的法律部门表态依然不多见。而广州中院此次行政案件点评会所透露出的信息,也让公众看到法律部门不仅在直面具象的劳教改革问题,同样也在思考诸如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类劳教措施”的改革,此为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余明永说“收容废掉了,劳教停了,收教也在减少”,让人不免回想已然成为历史的收容遣送制度,其废止过程的艰辛与付出的代价……

  此类人身强制措施有极为相似的共性问题,即尽管有各自不同的制度初衷,甚至不乏“教育”、“教养”等柔性措辞,但均采用监狱式的羁押、管理模式,并未经法检部门的法定制衡程序,对公民人身自由予以长时间的剥夺。南都社论此前有专文探讨“类劳教措施”的清理、改造问题,正是基于该类人身强制做出的程序、决定的主体、惩罚的严重性等方面,有违现行《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基本规定。

  广州中院、公安等多个法律部门对此类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不乏审慎、深入的思考。能跳出劳教看到其他几类人身强制措施背后共通的法律困境,并在实践中以严格适用现行法律为基础,审慎研判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让收教措施逐步减少,值得肯定。尽管对此可能依然不乏争议,同一个案件的两审法院、不同法律职责的部门之间,在自由裁量、法律适用准确度等方面所展开的讨论,也将有助于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问题。

  诚望法律实务部门围绕人身强制类行政案件的专题讨论,对审慎适用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人身强制措施能有大的推动。而同时也应看到,以法治化的要求指导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与尊重,显然才刚刚开始。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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