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武
日前,安联财险和淘宝保险合作推出一款别出心裁的保险产品——“中秋赏月险”。该险分成两档:一档投保价20元,若被保险人在赏月城市(上海、广州或深圳)由于天气原因看不到月亮,可获保险理赔50元;第二档投保价99元,赏月城市41个,可获赔数额188元。这个赏月险是以人身意外险的附加险形式出现的,该险种的实质是有效期为一天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主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中秋节当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最高赔付10万元;附加险责任为中秋节当天,被保险人指定的赏月城市的天气情况是阴或雨,导致被保险人不便赏月,则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赏月不便津贴。
“中秋赏月险”的主险是人身意外伤害险,仅仅限于“中秋节当天”一天,违反了人身险约定保险期间不应过短的基本原理,侵犯了保险消费者权益。这里对此不作赘述,主要谈谈附加险存在的违法问题。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三: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事故明确、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但这些条件在“中秋赏月险”中均不具备。
首先是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赏月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可依据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效力内容进行判断。依据《外层空间条约》与《月球协定》,赏月人无权依据物权法对月亮主张所有权或他物权,也无权依据合同法等债权法主张债权权益,既然赏月人对月亮(含月光)具有某种利益的主张于法无据,这表明赏月人对月亮没有保险利益,即使赏月人在合同约定的天气特征内没见到月亮,也无法证明其没见到月亮有什么财产损失。可见,保险公司以保险的名义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津贴)”属于违法行为。
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变更。因为保险利益存在的价值有二:其一是预防道德风险发生,防止危害被保险人安全,其二是预防赌博。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在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都不可能对月亮享有保险利益,但仍假借保险名义吸收公众付费,至于将来是赔是赚,只看中秋天气预报了,这种心理与动机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赌徒心态,而且其操作模式也是赌博的范式。
其次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财产保险只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不予以承保(我国交强险是另类),鉴于赏月人对于月亮没有保险利益,就无法证明其没见到月亮就遭受了经济损失。
再次,“中秋赏月险”判断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标准违法。该险种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如果是阴或雨,被保险人就可获得‘赏月不便津贴’,但‘阴转多云、阴转晴、雨转多云、雨转晴’四种天气状况保险公司免责。”该险还称,保险公司判断赏月人是否没有看到月亮,是“依据中国天气网的9月19日中秋节当晚18点发布的20点至次日凌晨2点的天气信息,若发布的天气信息为阴天或雨天,才认定为未能看到月亮才能获赔”。这意味着,如果天气预报不准,预报天气晴朗,但赏月人没有看到月亮,保险公司仍然不赔。依据保险法与保险原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指被保险人遭受客观的保险事故(“没有看见月亮”),而不是根据“天气预报”来作形式判断,而该险的相关约定及判断依据显然违反了保险法。
总之,作为附加险的“中秋赏月险”是公然的赌博行为,属于典型的披着保险外衣进行赌博和炒作的违法行为。如果保险公司真的乐善好施,可以慷慨捐赠赏月人,但别“赏玩”保险。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